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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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行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要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及时将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适当进行前期开发,确保常年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满足工业用地需要。

(二)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用地。存量国有土地和工业储备土地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保障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支持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三)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进度和规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操作程序。要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

二、严格工业用地政策,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签订入园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代替工业用地供应审批。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

(二)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认真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经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各县(市、区)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各工业园区(集中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工业用地出让金予以优惠。严禁各工业园区(集中区)之间为争取项目竞相压低地价招商。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项目容积率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任何项目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项目性质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增资发展潜力的项目,供地限额可适当放宽。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各县(市、区)应分期安排建设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前期已供土地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后期用地。

(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各县(市、区)要试行在工业园区(集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吸引企业进驻租用,满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新建的各类工业项目,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设计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一)在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内,禁止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确保工业用地总规模。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工业用途区域,因退城进园、旧城改建和企业改制等原因需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按工业用途收回、收购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不得随意处置。

(三)禁止任何单位以工业项目为名圈占土地,进行囤地、炒地,谋取非法利益。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在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方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且原企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五)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非因企业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企业应退出土地,政府可按原土地取得价格结合已开发利用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四、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一)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新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严禁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用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整改、纠正和依法进行查处,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取得成效。

(二)完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组织复核验收。出让合同中约定需进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投产日期、企业效益、税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入产出履约验收。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凡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重新核定土地规模,多余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四)全面清理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加大各工业园区(集中区)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潜力。对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时处置盘活,保证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要。对部分投产、部分闲置以及全部停产的工业用地,企业应制定土地开发利用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限期开发利用。逾期达两年还未开发利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行废止。

 

 

 

 

    ○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