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们了解到2022年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已经开始了,请问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为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作出以下规定:一是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二是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三是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二、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中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都有所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也有所提升,请问,目前我市城乡居民主要有那些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医病需要购药或住院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一般诊疗(含挂号、诊查、注射输液、药事服务等)、零售药店购药的合规费用可以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20元。二是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甲亢、心脏病等27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时,申报办理后,根据不同病种,可报销800元至1300元的费用;患有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等20种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按住院标准报销。三是参保居民中高血压、糖尿病轻症患者,申报办理后,高血压可报销200元、糖尿病可报销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可报销500元。四是参保居民住院按医院等级对应比例报销,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可报销18万元。另外同步参加的大病保险对居民住院或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后,还将进行“二次报账”,且“上不封顶”。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我市医保政策设立5年过渡期,通过调整优化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那么在过渡期内,医保政策是如何进行调整优化的呢?
一是优化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75%;对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二是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坚持基本标准,综合发挥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实施倾斜支付,取消基本医保倾斜支付政策。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已稳定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转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是增强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及以上,不设封顶线。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给予救助。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给予倾斜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原则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