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档案资料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5日
达州市档案资料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资料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资料的损毁和流失,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更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本市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入档案馆的活动。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档案资料征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义务保护档案资料、支持配合档案资料征集工作。
第二章 征集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档案资料征集范围主要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其范围如下:
(一)反映达州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标语、票证、回忆录、革命历史文物等;
(二)达州籍或在达州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达州活动时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照片、录音(像)、信札、著作、碑文、画卷、史稿、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三)反映达州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知名企业、老字号形成的文件、布告、图纸、照片、影像、报纸、宣传册、旗帜、牌匾、证章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四)达州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报纸、刊物、著作、契约、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达州人民生活、风俗民情、地方掌故、民族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家谱、证章、地图、字画、工具、实物、工艺品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六)文革时期群众组织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种小报、照片、漫画、像章、邮票、连环画、火花、陶瓷、搪瓷、宣传画、票证、粮票、下乡知青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档案资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征集:
(一)接受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持有档案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无偿移交;
(二)接受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主动捐赠;
(三)接受寄存或代管: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愿意寄存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档案馆提供寄存或者代管服务,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不变;
(四)征购:对于确实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具体价值,经过双方协商,进行有偿征购;
(五)复制原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六)其他合法征集方式。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八条 征集人员借助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其他方式,搜集征集线索,与征集对象建立联系并跟踪关注,向征集对象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九条 为确保征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判定其价值,严格馆藏准入制度,档案资料征集应当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资料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档案资料鉴定委员会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资料工作应当由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根据所鉴定的档案资料的形成年代、数量、原始性、特殊性、完整性来综合分析拟征集档案资料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在确认所鉴定档案资料符合进馆标准后,根据其价值划定管理等级(分一、二、三级),并提出科学管理与保护的意见。
第十条 在征集过程中,对档案资料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档案资料持有者可以提请档案资料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拟征购的档案资料,必须经档案资料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征购价格。
第十一条 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征集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等证明文书,供档案资料所有人核实。
第十二条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档案馆应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数量和内容,向征集对象出具目录清单。征集双方应当签订征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做出明确认定。寄存或代管的档案资料应当明确寄存或代管期限,以及期满后档案资料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对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捐赠档案资料的价值和数量对捐赠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经鉴定属于二级以上管理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可以举行捐赠仪式。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整理办法,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有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档案库房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八防”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档案安全。特殊材质的档案资料应做好必要的技术处理并配备合理的保护装具,以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好。
第十七条 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利用:
(一)利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二)因举办展览等确实需要使用档案原件的,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珍贵的档案资料不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制件或照片。
(四)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可无偿使用;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提出限制使用条件的,档案馆应当设定该档案资料限制使用条件;
(五)对于寄存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应当根据寄存协议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并严格保护寄存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只提供寄存者自身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需利用的,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非国家所有的反映本地区历史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在档案资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档案资料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移交档案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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