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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乡村振兴局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达州市林业局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财农【2021】36号

​​各县(市、区)财政(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和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达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乡村振兴局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达州市林业局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6日



达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市、区)、市级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要求,市级财政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

第五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总体分配方案,联合市财政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联合市财政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第六条  衔接资金考虑脱贫县的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发展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医药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林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林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9+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包含但不限于村寨相关规划和策划、产业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等),“职业技能+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培训,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市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管理对应部门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脱贫县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整合后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市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所需经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林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对整合的到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除中央、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外,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要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和帮扶资金投入巩固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在市级衔接资金下达到县3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会同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分配意见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市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级应围绕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目标任务,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10日内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不再单独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要求编制、审核和报备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市级在下达资金后30日内,对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二)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三)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动态监控等平台,全面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省、市相关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报送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达州市财政局 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发展和改革委 民族宗教事务局 农业局 林业和园林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财农〔2017〕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