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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7

 

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立法活动中重要立法事项或者重要制度设计委托第三方起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是指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起草,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受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委托,对重要立法事项或者重要制度设计进行起草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立法项目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是委托起草政府立法草案的主体,对起草工作负责。

第五条  下列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项目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

(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

(四)市政府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其他立法项目。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起草,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第三方。

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事项委托给一至三个第三方。

第七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委托单位可选择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作为受委托的第三方。

委托单位选定的第三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熟悉政府立法工作,具备承担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等条件;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事项相关各方无利害关系;

(五)开展起草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起草,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事项、起草人员要求、质量要求、完成期限、验收标准、工作报酬、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起草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便利,并根据第三方请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第三方应当按照立法程序和委托合同约定开展起草工作,并在广泛收集立法资料、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政府立法草案建议稿提交委托单位。

第三方召开有关立法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实地调研,应当以委托单位名义组织,并根据起草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第三方在提交政府立法草案建议稿文本时,应当一并提交条文注释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说明、法律法规依据、调研报告等相关立法资料。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起草的依据和过程、重要条款的详细说明等。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验收,并重点验收政府立法草案建议稿的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协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五)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是否采纳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况。

委托单位认为第三方提交的政府立法草案建议稿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应当通过验收,依法进行委托合同结算;认为未达到委托合同要求的,应当交由第三方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第三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参加第三方起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起草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起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