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D2SC202109260021 | 通川区双龙镇石门村7组,修建森林防火道路导致水土流失和泥石垮塌,且2020年9月停工后一直未复工。 | 达州市 | 生态 | 此件与本轮次第D2SC202109220028、D2SC202109230045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基本重复。2021年9月29日,达州市通川区林业局林政执法大队,第三次前往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所反映的森林防火通道,于2020年12月初开始动工修建,后因村民阻挡,2020年12月底停止施工,至今未复工。该防火通道全长规划3公里,目前已建成毛坯路2公里。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双龙镇人民政府向区林业局报送了《关于修建石门村森林防火通道的请示》(双府〔2020〕296号)。2020年12月30日,达州市通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了《关于双龙镇石门村修建森林防火通道的批复》(通区森防指〔2020〕20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通川区双龙镇石门村7组,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导致水土流失和泥石垮塌,且2020年9月停工后一直未复工”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森林防火通道于2020年12月初开始动工修建,当修至村民熊思忠宅基地前面时,其叔父熊时荣指出该块宅基地应为他所有,要求村委会解决好他与熊时忠的宅基地权属问题,不然不允许施工。由于该矛盾纠纷迟迟未解决好,导致这条防火通道自2020年12月底停止施工后,至今未复工。 因该森林防火通道海拔较高、地势陡峭、植被稀少,易出现垮塌滑坡现象。今年8月以来我区雨水较多,加之该道路未硬化,导致水土流失,该组出现垮塌滑坡2处,共30余立方米,妨碍了老百姓出行。 综上,“修建森林防火道路导致水土流失和泥石垮塌”问题属实,“2020年9月停止施工至今未复工”基本属实,实际应为2020年12月底停止施工,至今未复工。 (二)现场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该村在修建森林防火道路时,违法占用林地1575平方米(折合:2.36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松树。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通川区政府党组成员 冯巨兵 责任单位:通川区林业局 责任人:通川区林业局局长 刘人中 (一)“通川区双龙镇石门村7组,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导致水土流失和泥石垮塌,且2020年9月停工后一直未复工”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责成双龙镇石门村委会,清理滑坡地块(已于2021年9月23日完成)。 二是责成双龙镇石门村委会,尽快解决好熊思忠与熊时荣的宅基地权属问题。必要时,可申请司法调解。争取尽快复工。 (二)关于现场核查发现其他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林业局已于2021年9月25日对其处以罚款15750元、异地造林157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达市通林林罚立字〔2021〕第038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双龙镇石门村委会完成异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造林1575平方米(2022年3月24日前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下午,专案组在区林业局会议室,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给石门村7组的群众11人,群众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60228 | 盛园巷166号西圣农贸市场雨棚噪音扰民。南边的通风窗口被堵死导致2楼及夹层走道长 | 达州市 | 噪音 | 通川区政府副区长金劲包案,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西圣农贸市场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盛园巷166号,占地面积4200余平方米,市场现有摊位130个、门市81间,经营户190户,从业人员约300人,满足周边6万余市民的生活需求,主要经营鲜肉、水产、蔬菜、水果、调料、副食等农副产品。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西圣农贸市场属开放式室外市场,离小区居民楼较近,遮阳雨棚噪音主要是因下雨天气时雨滴降落在雨棚上产生,而非人为因素产生,不属于噪音污染来源。2021年9月2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圣农贸集市周边10户居民进行走访调查,群众均反映市场改造后,遇下雨天气时,该市场雨棚噪音较小,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信访件所反映建筑为原达川市五金工具厂家属楼,该楼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紧邻原工商局家属楼,该建筑2楼过道南边为两家属楼的共用承重墙,从未设计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 通川区政府副区长金劲 责任单位: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肖新海 (一)行政处罚情况 调查中未发现被投诉对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责成西城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组织原达川市五金工具厂家属楼住户召开院坝会,加大对该楼住户文明城市创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住户文明意识,由该楼楼长加强对公共区域卫生秩序的管理,督促住户爱护公共区域环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60228 | 年漆黑和通风不良,致使走道气味特别难闻。 | 达州市 | 噪音 | 建设过通风窗口,不存在窗口被堵死情况。由于该建筑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设计建设中未充分考虑过道采光问题,过道采光条件较差,为弥补采光不足问题,该建筑2楼及夹层走道多处安装有声控灯,现场调查未发现常年漆黑问题。由于该家属楼建设之初户外走道只设计有一个窗口和一个楼梯出入口,通风条件不理想,现场调查同时注意到,个别住户将家中杂物堆放在户外过道,部分杂物由于堆放时间较长已经发霉,致使户外走道有一定的异味。 | 部分属实 | 卫生,定期对各楼层过道声控灯进行巡查,对损坏电灯及线路及时进行维修更换。(2021年9月28日已完成) 2.责成通川区西圣农贸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突出市场业主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市场内各经营户自觉遵守《文明经营公约》,不断提升文明经营意识。(2021年9月28日已完成) 3.督促农贸市场业主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各项降噪措施,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管理,在市场主入口处设立专人负责对出入车辆进行引导,禁止鸣笛通行;适当延迟开市时间,避免早上过早开市,减少对周边住户的生活影响。(2021年9月28日已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去政府党组成员金劲组织专案工作组深入西圣农贸市场周边10户住户进行了回访,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60045 | 达州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存在严重噪音和粉尘污染。 | 达州市 | 噪音 | 该问题与本轮次第D2SC20109220047号反映问题内容部分重复。2021年9月27日,由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胜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达州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实为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位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2组,矿区面积0.0769平方公里,该厂采矿许可证号为:C5117242010127130086127,有效期自2018年12月9日至2028年12月9日止,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 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石厂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9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127130086127;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5日颁发了安全许可证,编号(竹)SFM安全证字〔2020〕0015;2020年12月取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年产45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5号),2021年6月进行了环评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511724678361299L002Z)。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近两年来不定期对欧家镇大堰石厂进行动态巡查,于2019年11月,对其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施工进行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源罚〔2019〕第34号)。 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已将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抽查企业库,2019年以来通过“双随机”和信访调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3次,2019年1月对该厂初破、二破、筛分环节粉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8〕第32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达州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存在严重噪音和粉尘污染”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2021年9月23日,达州市大竹县环境监测站按照技术规范对碎石厂厂界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最高值56.7dB(A))小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排放限值(60dB(A))。经调查,该碎石厂主要噪声来源为加工车间,该厂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密闭厂房,产生噪音的设备均在密闭厂房内,利用建筑隔声,设备基础减震,从源头减少了噪声的产生。经实地查看,该碎石厂500米范围内虽无住户居住,但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有住户6户,常住人口25人,生产噪声对周边居民可能有一定影响。 达州市大竹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碎石厂粉尘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碎石厂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最高为0.208mg/m3,小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限值(1mg/m3)。同时,执法人员对该碎石厂生产各环节产尘及降尘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碎石厂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矿山开采环节移动雾炮车数量不够,喷雾降尘无法全部覆盖开采作业点;二是矿区内堆放的石粉覆盖不完全;三是部分矿石运输车辆运料时存在未全部覆盖的情况;四是鄂破机上料口自动喷雾设施设置不合理。上述情形导致该厂作业时扬尘产生。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关于“达州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存在严重噪音和粉尘污染”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 (一)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1.增加开采区域移动雾炮车数量,确保喷雾降尘覆盖全部开采作业点;2.对产品应全部进入封闭式料仓,如需露天堆放需用防尘网覆盖;3.加强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密闭运输和车辆轮胎冲洗;4.合理设置鄂破机上料口喷雾设施喷雾时间,确保上料粉尘得到有效控制;5.合理设置爆破时间,降低噪音扰民的情况(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8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6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60047 | 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矿渣、废渣乱堆放在河床上,污染饮用水源。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7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位于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2010年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霞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70721360R,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和建设材料销售。2021年7月1日企业法人代表由杨霞飞变更为候龙清。2010年8月23日,科宇石料建材厂在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19年1月,科宇石料建材厂灰岩矿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根据《关于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竹府函〔2019〕70号),该企业在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之列,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同意该企业扩大矿区范围。2019年9月5日,该企业通过挂牌方式竞得新的灰岩矿资源采矿权,新的矿区范围位于其老矿区下方约200米。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该企业老矿区和新矿区均在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范围内,在2019年12月26日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矿权变更登记。2020年8月至今,该厂一直在新矿区进行基础建设。被投述对象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编号D511724S2021-0369),确定该企业的取水点在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徐家垇石河堰。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20年3月1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该企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20〕225号)。2020年4月22、23日,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为该企业办理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1172402200422002、51172402200423001);安全生产许可证(川SFM 安许证字〔2021〕0017)。获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6号),该建设项目正在建设尚未竣工。该企业获得了《大竹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竹水许〔2020〕69号)。2020年7月6日,取得了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1.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5月3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国土资罚〔2018〕第27号),没收其违法所得2.4336万元,并处罚款0.48672万元。2019年至2021年6月共开展了7次动态巡查,由于矿山处于基建和生态修复阶段,日常动态巡查未发现非法行为。 2.大竹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越界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林罚决字〔2021〕17号),处罚款15.7025万元。 3.大竹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开展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4次动态检查。2020年7月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0〕1号,2021年6月7日对该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1〕30号,共计处罚款6.5万元。 4.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将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双随机”抽查。自2019年以来,共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7次,2019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9〕39号),处罚款3万元。2021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查处(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万源市、宣汉县和大竹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20〕124号),大竹县庙坝镇共有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具体为:半边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水河陈家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煤炭沟徐家老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科宇石料建材厂新、老矿区位于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水务局通过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抓紧修建规划取水点至蓄水池管道修复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前)。 (二)关于“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大竹县水务局和庙坝镇人民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监管,防止在盖板涵上修建建(构)筑物。由科宇石料建材厂定期对河道进行清理,保持河道畅通。 (三)关于“矿渣、废渣乱堆乱放在河床上”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9月26日,大竹县水务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矿渣、废渣无序倾倒”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竹水务立〔2021〕03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大竹县水务局督促企业将进厂公路沿线及厂区内无序倾倒的砂、石、土、废渣等进行清理,转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2)由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对厂区内裸露在外的山体砂石进行拉网覆盖(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四)关于“污染饮用水源”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袁东娅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石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处罚(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60047 | 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矿渣、废渣乱堆放在河床上,污染饮用水源。 | 达州市 | 水 | 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黑水河旁,不在大竹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内。 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6组、7组群众于2001年集资在黑水河上修建拦河坝,通过自建管网引水至黑水村6组、7组,解决当地常住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经调查,黑水村6组、7组常住户数41户,常住人口83人),属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该取水点位于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末端河道下游约900米处(小地名:梁山树)。但由于达州市未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因此科宇石料建材厂新、老矿区也未处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021年5月汛期以来,当地群众向庙坝镇人民政府反映科宇石料建材厂新矿区位于黑水村6组、7组拦河坝取水点上游,存在污染水源的风险。2021年6月,庙坝镇政府责令科宇石料建材厂出资将该群众自建饮水管网取水点向上延伸至老矿区桥边。但变动后的取水点仍位于旧矿区下游,在新矿区范围内,水质还是会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周边老百姓的饮水安全,目前大竹县水务局正在规划建设新的取水点。 (二)关于“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科宇碎石厂在河道上修建构筑物属实,但该构筑物系科宇碎石厂依据《大竹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盖板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竹行审水务许可字〔2021〕79号)修建的盖板涵,属于合法建筑。经走访当地村社群众和现场勘查,证实盖板涵上未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关于“矿渣、废渣乱堆乱放在河床上”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查看,科宇石料建材厂区内及进厂道路内侧、老矿区工业广场内确有矿渣、废渣堆放现象,且未规划矿渣、废渣堆放区。经过“8.8”“8.23”“8.28”三次洪灾的冲击,原生态修复的区域、修建的雨污分离沟渠等设施损坏严重,废渣堆码覆盖区域被洪水冲刷裸露。目前,企业正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及修建雨污分离沟渠。 (四)关于“污染饮用水源”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8.8”洪灾前,新、旧取水点均位于科宇石料建材厂矿区旁边河道及下游。受“8•8”洪灾影响,新建成的取水管网被全部冲毁,大竹县水务局通过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并重新规划取水管网,取水点在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距科宇石料建材厂新矿采矿区约500米。通过DN110PE管道工程引水至黑水河6组、7组蓄水池,目前正在施工过程中。2021年9月22日,大竹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下游及支流断面进行采样监测。9月25日,监测数据结论显示,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各项监测指标均达标,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要求,其下游及支流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要求。 | 部分属实 |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由大竹县水务局完成管网建设(土石方建设),增加饮用水处理单元,建立长效机制,固定用水源(整改期限:2021年12月31日前)。 (2)由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规划取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3)由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按照环保相关要求组织人员对河道进行清理,将砂石堆放在指定地点,做好弃土场的防护和遮盖,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并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预计投入20余人,挖掘机2台,铲车2台,运输车辆2台,投入资金约20万元(整改期限:2021年10月30日前)。 (4)由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石厂旁边河流上游、下游及支流的三个监测点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项目为碎石厂行业特征因子,主要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铜、镉、铅、锌等七个因子。通过上、下游数据比对分析,判断碎石厂对河流的影响程度,切实杜绝碎石厂污染河水。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6名,受访者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5 | X2SC202109260043 | 达州市渠县万兴广场小龙坎火锅油烟扰民。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27日,由县政府副县长张洪波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查,投诉案件中“万兴广场小龙坎火锅店”为“渠县渠南街道万兴广场小龙坎老火锅店”,位于渠县渠南街道办万兴广场B区。2017年10月开始经营,原经营者于2021年6月因病去世,现经营者曹燕,于2021年7月下旬开始营业。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该店于2021年9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5MAACNK6UX9。2017年12月25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117250010562,该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2月24日到期,现经营业主正在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9年开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力推进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工作,2019年10月,督促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器,2020年9月对该店回访时,油烟净化器工作正常。之前未收到该店营业时相关扰民投诉。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该问题属实。 2021年9月2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无油烟直排现象。但该店现经营业主2021年7月接手经营后,扩大了厨房规模,现有油烟净化设备无法完全满足要求,导致偶有油烟溢出;同时厨房灶台及油烟排放烟道附近有大量油渍,未进行清洗,业主也不能提供清洗台账。经走访周围16户商户,其中13户反映正常情况下没有明显的火锅味,但有3户反映偶尔可以闻到火锅味道。 | 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张洪波 渠县县政府副县长 责任单位:渠县综合政执法局、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渠县市场监管局、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渠南街道办 责 任 人: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张矛、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小春、渠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严清平、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吴志航、渠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张定国 (一)行政处罚情况 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1年9月27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渠综执责改字【2021】17号)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令经营者更换现有油烟净化器,购置更大功率净化器,确保净化效果;立即对该店厨房灶台、烟道进行清洗。(已于2021年9月27日整改完成) 责成渠县综合执法局加强对该店监管,确保整改到位,消除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8日,专案工作组到该火锅店附近小区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