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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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达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达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115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纳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被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通过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管理协调机构实施。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严格依照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权和机构职责

第六条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调、决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草案或修订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七条  市公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录;

(三)监督、协调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四)承办市公管委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市、县两级事权划分范围,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和服务工作;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比选、国有产权出(转)让等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委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转)让及其他应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

(四)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采购)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用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管理和记录工作;

(八)为实施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平台和相应的保障服务;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公管委、公管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现场服务工作。

第九条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和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本行政辖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专门管理机构,不再设立本行政辖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市本级事权范围内和通川区、达川区、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通川区、达川区、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通川区、达川区和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由市、县两级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公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一)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以外的国有资产交易;

(二)依法应当招标或比选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三)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六)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市场化处置项目;

(七)污染物排放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其他经市公管委决定需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交易中心不得受理进场交易: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和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和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交易中心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方式和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  各交易中心应当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内容除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收取相关保证金等应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交易中心应当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和惩戒制度;交易中心提供的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信息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11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暂行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别

   目

        容

备注

一、资产类项目

(一)无形资产类

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1)专利权处置

 

2)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处置

 

3)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二)有形资产类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交易

1)公房、公车等资产的处置

 

2)废旧、淘汰物资处置

 

3)各类上交物资处置

 

4)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以外的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5)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资产处置

 

6)其他物资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各类罚没物资处置

 

二、资源类项目

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1.国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

1)山体覆绿工程承包

 

2)国有、公益林地养护承包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

 

2.探矿权有偿出让

各类矿产资源探矿权有偿出让

 

3.采矿权有偿出让

各类矿产资源(含河道砂石)采矿权有偿出让

 

(二)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1.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2)城市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3)主要污染物(垃圾、污水、泥污等)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4)依附市政设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

 

5)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

 

6)公共场所(含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位等)商业化运作承包特许经营权出让

 

7)自然景区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8)各类摊(网)点特许经营权出让

 

9)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出让

 

10)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11)航道特许经营权出让

 

12)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2.其他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

1)道路、桥梁、建筑、园林等公共场所、设施和各类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冠名权出让

 

2)机动车吉祥号牌出让

 

(三)国有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

1.污染物排放权有偿转让

垃圾等固体污染物、工业和生活污水等液体污染物、气体污染物的排放权有偿转让

 

2.公共墓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公共墓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3.其他涉及国有权属相关资源的有偿使用交易项目

 

 

三、货物类项目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货物类项目(参照达州市政府采购目录)

(二)公共医疗机构的药品、设备器械采购

四、工程类项目

(一)工程

1.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2)土木工程(含交通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利工程、绿化亮化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交通标识标线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3)机电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机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政府出资的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2.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五、服务类项目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服务类项目(参照《达州市政府采购目录》)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

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计、招标代理(综合评分法)等单位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