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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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意见

达市府发〔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投资管理及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本意见中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达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追加项目投资等)、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股权重组、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外汇投资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三)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10%(含)的投资项目;

其他投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资方向

(四)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投向全市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服务服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达州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达州市投资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市级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投资,超过经营范围的项目投资须报市政府决定。

三、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制度

(六)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国资委在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时,须报市政府决定。市级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时,应征求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对外重大投资项目须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需审核的文件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的请示;

2.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决议;

3.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4.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6.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合作投资方、被收购方的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7.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文件。

(七)重大投资项目新设公司报告制度

新设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市政府出资新设重要骨干企业、列入市政府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项目公司的组建,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组建方案、公司章程,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市级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设立重大项目公司,由市级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拟定组建方案、公司章程,会同市财政局报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四、项目管理

(八)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出现下列情形需调整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调整原因和内容,并按原程序上报审核: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2.参股、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股权转移;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五、考核与问责

(九)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效能监察。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效能监察,确保投资项目高效规范实施。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考核和问责。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未按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加强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