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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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7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