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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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75号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12


达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主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片区规划范围)和达川区南外镇、河市镇及达州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的,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不包括生鲜超市)。

第四条 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应当以公益性为主,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实行属地化管理,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务、工商、城管、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负责主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会同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严格按规划要求选址定点;审查农贸市场建设方案,督促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牵头开展农贸市场验收;牵头落实优惠政策;推进行业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受理消费者投(申)诉,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主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占道经营行为,治理以街为市。其中:通川区所辖城区农贸市场场外违法占道经营监督管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辖区配合,达川区所辖城区农贸市场由达川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配合编制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根据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和网点设置要求,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后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农贸市场配建要求;负责农贸市场项目建设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供应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编制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主城区农贸市场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发改、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消防、税务、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农贸市场规划

 

第十四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由市商务局按照城市控制性详规要求牵头编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和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五条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性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三)符合标准化农贸市场设置要求;

(四)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标准为:一般35万人规划建设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为不大于1000米,占地面积为4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2个停车位和6个非机动车位;

(二)农贸市场应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15%的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第四章 农贸市场建设

 

第十八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主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项目规划指标及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土地不得分割,摊位不得转让,应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新建的独立标准化农贸市场必须为地上独立单体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经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对其市场功能、消防设施、交通设施等进行验收。

 

第五章  农贸市场的开办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农贸市场。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协议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督促经营者遵守和执行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并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人员:

(一)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公布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三)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配备经定期培训考核合格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的市场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监管、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或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安全;

(五)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上对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一)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等要求进行分区,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二)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在指定的区域经营,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等现象;

(三)建立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

(四)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需要办理的许可手续,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

(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肉类经营者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源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四)不得销售违反食品安全的生熟食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

第三十四条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独立标准化农贸市场,属国有土地用于市场建设,实行挂牌方式供地;对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标准化农贸市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第三十五条 新建独立标准化农贸市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三十六条 主城区农贸市场垃圾专用集装箱由市、区环卫处配置;市场垃圾清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环卫处免费清运。

第三十七条 对营运的农贸市场开展星级评选,政府给予以奖代补。星级农贸市场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及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农贸市场和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格查处。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产权人和受让人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分割转让产权的,相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 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