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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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逐步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原则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今年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执行。2013年,达州市市本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执行4700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于每年征兵结束后两个月内,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实际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义务兵优待金预算支出项目。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只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由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入伍证、家属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分年度领取。义务兵家属户口变迁的,原则上由户口所在地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

(三)从地方直接特别招收的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

(四)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开除军籍的,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劳改、判刑的;

(五)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它情况。

五、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优待金5000元、3000元、1000元。

六、优待金按每年计划内实际征兵人数,纳入财政预算,划拨同级民政部门发放。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