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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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1

达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申请,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所有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本市境内由省、市预审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再进行预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内容应在招拍挂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再另行出具预审批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或县发改局、经信局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七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三)审查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及总额、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措施是否可行。

(四)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引发地质灾害。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按一式三套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及确定依据和拟用地类型、是否占用林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属批准项目建议书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属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应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属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建设项目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或者明确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意见或者出具的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等。

(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合同书》,能源等其他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供原材料供应来源。

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预审时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以上两类建设项目若系单独选址项目还应当提供所在区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预审资料齐备后可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符合预审要求的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预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审查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正式申报用地面积严禁超过用地预审面积。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一)随意调整项目用地位置,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复的用地位置不符的;

(二)项目实际用地面积超过用地预审面积的。

第十五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不得列入投资计划;住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擅自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