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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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44号

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366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4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类公共资源经营活动,依据《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新区规划范围)和达县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达县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经营工作由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及达县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经营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与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六条  市及达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查处不符合户外广告登记证许可内容的违法户外广告发布行为。

第七条  市及达县交通运输、气象、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负责审查车身、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等是否适合作为发布户外广告的特殊载体。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不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各种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  市及达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以及协议取得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的具体办法;负责上述户外广告发布位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十条  市及达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广告发布位经营企业),负责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市及达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街、路、巷名牌设置方案。城市街、路、巷名牌上附设的广告发布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及达县各相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集中在政务大厅窗口。

第十三条  市及达县各相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审查职责: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发布户外广告时需使用特殊载体行为的审查;

(二)市及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时,应严格审查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达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导则》,是否取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证明等资料是否完备;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时,应严格审查户外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城市精神文明要求。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放心早餐车、邮政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公交站台和阅报栏等设施上,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确需设置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店牌店招设置应按一店一招审批,一店有多个出入口的可以按出入口个数设置,一次审批长期有效;需变更店牌店招的,应按新设置办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非国有单位出资建设公共设施,由出资方经营附设在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发布位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收回的户外广告发布位按《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及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网上审批制度。

各部门(单位)涉及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或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出让结果,应及时用电子信息方式传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纸质资料应在作出决定或结果之日起3日内送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714日,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细则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