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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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川府发〔201233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就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排头兵工程

(一)打造行业排头兵企业。2013年起,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综合企业规模、带动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选择5—7家发展潜力较大、行业靠前的龙头企业,连续2年给予重点扶持,使其成为全市推进两个带动(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重点骨干企业,并力争成为全国、全省同行业排头兵。确定排头兵企业,按照企业申报、县(市、区)政府推荐,市农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对选定的排头兵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启动新一轮排头兵工程。

(二)实行排头兵企业重点扶持战略。对选定的排头兵企业,实行五个优先予以重点支持,即:优先安排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财政资金;优先安排国家、省、市支持龙头企业技改升级、环境治理、技术创新、仓储设施添置(改造)及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等项目资金;优先安排贷款贴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推介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和拓宽支农资金渠道,重点支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品牌建设、上市培育、标准化建设等项目以奖代补。

(四)整合用好涉农项目资金。加快统筹整合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扶贫、国土、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和倾斜力度。申请市级项目资金,按照企业申报,县(市、区)财政、农委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审核,市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实行项目投资鼓励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产后,环保部门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和开展污染治理。

三、实施品牌创建

(六)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兑现奖励政策。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乡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制(修)订一项地方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落实金融扶持政策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季节性集中使用资金的特点创新贷款模式,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审效率;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积极探索完善存货、应收账款、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质押融资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能,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五、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确保国家有关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农业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国税、地税部门要创新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六、保障生产要素

(十)保障龙头企业用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生产及附属生活用房的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现行政策标准最低限执行。

(十一)加大用电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建立绿色通道并优先办理用电业务。对种养殖业生产和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3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