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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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322

达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达州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服务及要素保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带动本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增强全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点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的重点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点项目;

(五)生态环境建设、节能环保重点项目;

(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新开工一批、加快前期一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制,每年确定一批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制定程序:

(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投资导向、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行业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按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的建议计划,于每年1031日前报送市重点项目办;

(三)市重点项目办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和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进行汇总、评审,在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计划;

(四)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对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议,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可适当调整。

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退出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可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调整建议,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调整退出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负责每年度从储备库中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包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筛选、协助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主动配合开展审计、督查、稽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布置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跟踪督导制度,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督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重大事项报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行业管理或属地原则,按年度将市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市级领导、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责任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和市重点项目法人应当配合市重点项目办收集、核实市重点项目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市重点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信息。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报送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文件,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竣工验收,项目审核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市重点项目各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程跟踪,督促具有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优先和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安监、水务、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用地。每年第四季度,由市重点项目办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下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当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一条  搭建金融、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政、银企、政企对接,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沟通,完善市重点项目融资信息沟通及协作机制。

市重点项目办应当及时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等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发布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和达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市重点项目信贷资金监测和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应当优先向市重点项目倾斜和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及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重点项目办提出市本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项目法人就市重点项目建设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会同市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市重点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操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第三十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市重点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应当积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市重点项目建设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市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考核制度,将重点项目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市重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就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信息报送和协调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市重点项目资金拨付;

(三)在市重点项目实施中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四)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市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担市重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在履行职责中,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增加工程投资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主管部门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本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强揽工程、无理阻挠施工、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等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重点项目办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20135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