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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1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

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全市群众不同层次就医需求为目标,坚持从市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市场调节机制,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拓宽医疗卫生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支持鼓励原则。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医院发展是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发展。

(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和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把服务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以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树立民营医院的良好形象。

(三)优先发展原则。各地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要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方面依法核准,不得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规模发展原则。重点发展大中型民营医院,发挥规模效益,树立民营医院品牌,扩大民营医疗机构的影响。

(五)优势互补原则。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的配置,避免盲目、无序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资源的整体效益。

(六)规范有序原则。在做好政策扶持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意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七)符合规划原则。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到合理布局,方便服务群众。

三、工作目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和壮大,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资源互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建成和发展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力争经过510年的努力,使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床位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到2013年均达到全市总量的10%2015年达到15%2020年达到30%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营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要做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管理工作;指导医院管理协会建立民营医院分会,作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维权与自律的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订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设立民营医院。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

2.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3.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中,要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比例,给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卫生、民政、工商、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各级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允许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集约化医疗辅助业务。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以及消毒供应等医疗辅助业务可采取结果互认或其他方式,与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2在价格、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必要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按规定报价格、卫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对满足申请条件、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4.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以及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县(市、区)级骨干医师培训、基层医院院长培训、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

5.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应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其执业范围内,对符合发展需要、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6.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采取招投标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服务成本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各项政府指令性任务,与公立医院享受同样标准的政府资金补偿。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7.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9.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当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0.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和守法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法按照相应许可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服务和医疗欺诈行为。要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3.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养、培训规划,统筹安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

4.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5.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理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采取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的,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

6.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三)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对在具体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研究,协商解决。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