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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5


达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国家列为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结核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结核病流行势头。2001-20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42193例,避免了近20万人感染结核菌。2010年,全市以县(市、区)级为单位中国防治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100%,新发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涂阳患者治愈率分别达75%85%以上,据2010年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15岁以上人群活动性、涂阳、菌阳肺结核患病率分别较2000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如期实现了我市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尽管结核病防治成效显著,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的肺结核发病人数位居全省市(州)前列,也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前列。流动人口结核病、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患者人数呈上升趋势,一些地方原已降低的结核病疫情由于流动人口增加而出现回升。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流动人口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推进城乡结核病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指导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治工作健康持续深入发展。

2.创新服务。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服务体系。

3.突出重点。加大对偏远山区、农村地区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协调发展的策略和措施,推进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

4.提升质量。完善保障措施,强化能力建设,提升防治工作质量。

三、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采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力争十二五末在全市建成政府统筹规划,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2.5万。

——2015年,新涂阳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85%

——2015年,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015年,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2015年,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到2013年达到65%2015年达到100%

——2013年,60%以上的县(市、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到2015年,100%的县(市、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

——2015年,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2015年,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2015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201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其中城镇达到90%、农村达到75%

四、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患者。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最大限度地及时发现患者,规范管理患者,科学治疗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报告和转诊等制度,提高转诊到位率。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新生入学筛查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病例。加强监管场所的防控力度,防止结核病在监狱内蔓延。继续开展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在完善机制、营造氛围、落实措施、建立模式、提升质量等方面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加强监测,建立县、乡两级结核病患者电子健康档案,提高结核病信息资料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资料的评估、分析和利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二)严格诊疗规范,提高治疗水平。全面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和管理政策,认真实施相关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对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扩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覆盖率,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积极应对挑战,突破防控难点。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加强对流动患者的管理,完善防控机制。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措施。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者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随访及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定期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和关怀,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降低病死率。

(四)强化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有效提高居民的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结核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公安和司法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符合报销范围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文广影视、广播电视台、报社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强化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市、县两级结核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高防控能力。继续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告登记和定期随访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防治技术指导、实验室质量控制、宣传教育、督导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加强县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实验室建设,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到十二五末,全市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菌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药敏试验的能力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明确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项目管理、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人员培训,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全面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治水平和执行能力。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项目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抓好行业系统工作的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结核病防治这一卫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市级将于2013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开展终期评估,并将评价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