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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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2127


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程序,通过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活动激发广大青少年科技创新热情,推动学校科学素质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活动。市长奖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协主席、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市长奖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管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负责人和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

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市长奖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长奖每个竞赛年度表彰一次,竞赛年度为当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七条  市长奖分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奖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组织奖,奖励竞赛年度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和全国、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以及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等。

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包括集体项目在内只设项目奖10项,由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从全市竞赛获奖的一等奖中投票推选。其中,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DV作品、机器人创意设计等每个参赛项目入选特等奖最多不能超过2项。

第八条  市长奖奖励标准为:

(一)全国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二)全省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三)全市特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四)全国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000元;

(五)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

(六)经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认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 3000元。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市长奖的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州市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下同)在校学生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获奖者;

(二)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等奖获奖者;

(三)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获奖者;

(四)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特等奖获奖者;

(五)经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的获得者;

(六)全国、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七)其他经市长奖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条  市长奖的参评学生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学生本人填写的《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获奖建议人选,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报请市长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市长奖专项资金分为市长奖奖金和组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据实核拨。

第十四条  市长奖奖金用于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评选、组织、颁奖大会、宣传、创新辅导等工作支出,其中评选工作经费额度控制在3-10万元以内。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长奖评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初评、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各级、各部门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帮助学生申报专利,协助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参评对象或市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市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市长奖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同意,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市长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