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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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2〕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14


达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252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省、市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防治机制,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市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达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全市艾滋病疫情总体仍呈低流行态势。

虽然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有所增加。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注射吸毒传播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肺结核、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合并感染,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有效的防治措施覆盖面窄;一些地方防治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检测能力建设滞后,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全市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8000人以内。

(二)工作目标

1.宣传教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90%以上接受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政策培训及考核。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我市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临床用血中无偿献血比例达到100%,坚持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2.综合干预。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的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或毒品危害严重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能力建设。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100%建立筛查实验室,大竹县疾控中心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具备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能力;大竹县70%以上、其他县(市、区)5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民营医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并开展快速检测;7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以上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母婴阻断。市、县两级妇幼保健院100%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开展孕产妇分娩业务的市、县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0%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并开展快速检测。各县(市、区)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5.关怀救治。所有县(市、区)设立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开展治疗及管理工作;监管场所100%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100%的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制度;100%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纳入低保。

三、防治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四、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制定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和针对性宣传;坚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专题报道、开设专门栏目和手机短信等形式,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要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各地要成立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宣讲团,重点对科级以上干部开展宣讲,要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各地要把公共场所、社区、贫困偏远地区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场所。交通运输、铁路、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宣传广告,放置宣传资料或播放宣传信息。旅游、招商、文广影视、工商等部门要督促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歌舞、洗浴、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在适当位置摆放有关宣传材料,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专栏,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广影视、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开展群众容易接受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3.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作为外出务工人员相关培训内容。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内容。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机制,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及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防治艾滋病意识,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人群、感染者和病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减少易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切实增强防控实效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宣传、文广影视、卫生、人口计生、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相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公安、司法部门要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强力推进禁毒严打整治,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各类毒品问题。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建立健全适合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高流行地区要将孕产期保健服务延伸到乡村,对未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监管,预防医源性传播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继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无偿献血表彰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坚持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管理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因窗口期等无过错输血导致的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制度。

(四)加大监测检测力度,科学评估疫情

1.进一步健全监测检测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疫情和流行危险因素,合理规划和布局监测哨点,建立健全涵盖病例报告、哨点监测、专题调查、疫情估计、感染率调查、新发感染检测等方面的艾滋病监测体系。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求,健全覆盖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采供血、检验检疫、司法、公安等系统的检测体系,强化医疗机构和基层检测能力。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2.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质量控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病例报告管理,不断提高疫情报告质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数据收集和质量控制,建立当地历年监测资料数据库。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艾滋病实验室进行室间质量考评,建立考评通报制度。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要通过分级管理,加强对全市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督导,进一步提高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

3.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分析与研判。各地要依托艾滋病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疫情分析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交流共享机制,开展艾滋病防治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探索综合干预有效途径。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控制耐药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和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积极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切实保证艾滋病治疗药品的质量,满足用药需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落实国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经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储备药物品种、数量。

(六)全面落实关怀措施,改善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的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移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积极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力度,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艾滋病病人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达工作和生活的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

我市艾滋病疫情总体呈低流行态势,绝大多数县(市、区)呈低度流行,仅个别县属中度流行。应综合考虑艾滋病流行情况和传播危险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全市要重点加强艾滋病检测监测和宣传教育,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中度流行的县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低度流行县(市、区)要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高危行为人群检测,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及时掌握疫情发展态势;大力开展大众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当地高危行为人群规模数量及潜在危险因素,开展针对性的综合干预。

积极探索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总结的部门齐抓共管的防治模式社区综合防治模式人盯人防治模式病人检测、干预、治疗、关怀一条链服务模式毗邻地区联防联控模式以法制为推手的社会动员模式以及集中管理的监管场所防艾模式等有效做法。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不断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落实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继续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每年坚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要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各级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以多种形式对各级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提拔领导干部和新考录公务员考试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有序推进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强化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与工作所需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确证能力和CD4细胞、病毒载量检测能力。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检测能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还应具备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在有检测需求又达不到筛查实验室建设要求的二级以下妇幼保健院、市(县)两级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点,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艾滋病检测方法。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基层的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高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

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津贴和绩效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统筹整合防治资源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投入水平要与当地财政增长幅度相一致。进一步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持续开展。

(四)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综合防治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并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相关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运用其自身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的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和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基层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要动员和依靠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宣传教育、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救助、高危行为人群干预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依法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六、督导管理

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加强沟通,协同配合,确保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各级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是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艾滋病综合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与督导评估。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对各地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