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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2012年—2015年)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6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2012—20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标准

年满18周岁以上非在校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245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95元;属于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65元(上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与普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补贴

征地转非居民按规定由现资金供给渠道划拨上述相应类型人员个人应缴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50元。驻达各大专院校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年度,在新生入校时一次性缴纳学制年度个人应缴部分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中划拨。成年人每人每年划拨65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划拨50元。

(二)政府补贴标准

2012年至2015年居民医疗保险费中政府补助标准以当年公布为准。具体水平将从2012年的240//年,逐步提高到2015年的360//年。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础支付比例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异地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重庆市比照省内执行),省外相应下调10%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比例负担超过500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超过500)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各等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元。

四、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2012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其中,在校学生按每学年起止时间计算年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镇居民门诊医疗统筹

(一)筹资标准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90元。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解,个人不另行缴纳。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院)校医务室,购买零差价药品发生的门诊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成年人每年度最高可补助11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年度最高可补助90元。

(三)门诊统筹医疗费结算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院)校医务室实行即时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84号)同时废止。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