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精神,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综合改革,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市民政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们(来信来函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人:王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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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优化救助流程,提升救助质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搭建平台、健全机制、落实政策,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强化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集约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核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及财产收入等信息,科学评估救助需求,促进精准识别,实现精准救助。
(二)推进权限下放,实现高效救助。逐步下放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支持乡镇(街道)就近就便实施困难救助,简化申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强化资源统筹,实现温暖救助。统筹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和其他救助资源,加强政策衔接,构建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格局,形成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合力。
(四)推动平台建设,实现智慧救助。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模式,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打造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救助服务运行体系。
(五)实行全程监督,实现阳光救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公示公开,实行阳光救助,全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工作目标
统筹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资源,到2025年,基本构建起统筹协同、政策衔接、高效便捷的综合救助格局,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分层分类、保障有力、规范透明、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基本民生兜底保障更加坚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多元供给”的救助机制。
1.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线功能,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科学调整救助标准,强化分类动态管理,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2.加强专项社会救助。明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的政策条件、对象标准、申办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专项救助。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统筹做好自然灾害救助。
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残疾人、困难老年人、困难未成年人、困难职工、困难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等政策,发展居家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机制。落实普惠型绿色惠民殡葬政策,为实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工志愿服务。
(二)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机制。
4.统筹救助资源。全面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残疾人帮扶、困难老年人关爱、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困难职工救助、困难妇女救助、司法救助等救助政策,明晰部门职责任务,建立社会救助责任清单。
5.推进平台建设。依托省级“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达州分站,实现社会救助统筹管理、联网审核、一网通办。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与各类平台系统深度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推行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6.优化救助流程。按照“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办理流程和所需文书表册,合理确定办理时限,确保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
(三)建立健全“智慧识别、主动发现”的响应机制。
7.建立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库。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对象,建立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库。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8.建立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汇聚公安、民政、司法、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工会、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单位)数据资源,实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通过信息采集、综合研判、在线预警、协同救助,智能研判监测对象的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及时推送到相应的救助部门(单位),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9.强化主动发现。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依托村(社区)等基层力量,以收入较低、支出较大、重病重残、受疫情灾情影响、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等易致贫返贫家庭及人员为重点,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帮扶。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49”民政公益热线及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端等,及时受理群众申报,畅通求助渠道。
(四)建立健全“群众少跑路、信息多跑路”的运行机制。
10.降低申请门槛。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证明”“零门槛”。申请其他救助事项,应实行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审核确认结果互认,最大限度简化申报资料。
11.避免多头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应当统一受理群众现场和线上求助申请,按程序进行确认和转办,不再让群众到各救助部门反复提交资料、多次申请,并通过规定渠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12.强化信息核对。建立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有效对接不动产、车管、社保、税务、市场主体登记、银行、证券等信息,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时开展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为救助审核确认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立健全“优质高效、运转顺畅”的办理机制。
13.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逐步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等部门加强信息核对和监督指导。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乡镇(街道)对急难型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14.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经费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支出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3%。
15.缩短办理时限。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事项不再提供证明材料。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支出较大、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临时救助可以实行“一次确认、分步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六)建立健全“统筹联动、区域协同”的转介机制。
16.推进城乡统筹。逐步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负责实施。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稳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水平。综合运用各类救助政策帮助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17.推进区域协作。适应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建立达州市与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社会救助协作机制,促进区域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联动核查和结果互认,推动实现社会救助“三地通办”。依托省、市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区域”救助。
(七)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监督机制。
18.强化过程监管。加强社会救助事项办理线上监管,建立救助受理、核对、审批等环节限时办结制度,对超时或违规办理的实行预警提示和催办督办。
19.强化资金管理。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及其他救助平台与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全面对接,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0.强化纪律监督。各级纪委监委全程介入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渠道,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公开社会救助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健全“组织有力、保障到位”的协调机制。
21.建立协调机制。依法依规成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各级各类救助资源,深化社会救助制度综合改革,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救助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县级要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县级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有效监管。乡镇(街道)应在便民服务中心(站)设立社会救助窗口,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在不新增编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配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原则上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明确1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应依托驻村(社区)工作组等基层力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工作。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站(点)。
23.做好财力保障。市、县分级将社会救助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拓展和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刚性予以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明晰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困难老年人关爱等救助帮扶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救助政策衔接、平台系统搭建对接、数据资源集成共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依据职权负责相应的救助管理和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负责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用于信息核对。纪委监委和机构编制、财政、数字经济、政务服务等部门负责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础保障支撑。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将深化社会救助制度综合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发挥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属地责任,推进资源统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要素保障,系统推进线上线下改革,着力构建好广覆盖、跨部门、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绩效管理。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绩效评价。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纳入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台账和市委深改委成员直接联系改革事项,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让群众广泛知晓救助政策、了解申办流程和申报条件,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困难群众自立自强、感恩奋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为民服务意识。
(五)严肃监督问责。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树立全局观念和统筹思维,积极主动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齐心协力抓好社会救助制度综合改革各项工作。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甚至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质效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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