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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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6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产权归属乡镇(街道)。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拓展社会代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新农村综合体、新村聚居点必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空巢、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让居家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建立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形式,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管理,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大力发展养老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开通老年人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上门公证、上门鉴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许可登记程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坚持依法办理、精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57号)要求,为养老机构建设和设立开展并联式审批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质效。拟设立的养老机构完成建设任务、具备运营条件后,申请人应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取得许可后应依法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许可和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落实投融资政策。各地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条件、简化手续。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养老服务业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25神,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落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不得扣减或挪作他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以租赁、招标、挂牌等有偿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落实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县(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省定最低标准的10%给予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给予运营补贴;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资金补助情况见附件)。各地留存本级的福彩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六)落实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贫困学生免收学杂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0年,全市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实训基地,加快市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对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享受各种扶持政策的,停止发放并责令退回补助资金、补缴减免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机制,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按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达市府办〔20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金补助情况表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1020

 

 

 


附件

 

资金补助情况表

 

补助项目

补助标准

财政负担比例

备注

省级

县级

公办养老机构

新增床位

每张不低于3.5万元

50%

承担余下部分

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负担50%。非扩权县(区)新增床位,由市级财政分担10%

维修改造床位

每张不低于0.5万元

50%

承担余下部分

民办养老机构

新增床位

每张不低于1万元

50%

承担余下部分

非扩权县(区)新增床位,由市级财政分担10%。在取得许可登记并投入运营后,第一年补助70%,第二年补助30%

运营补贴

每人每月100

——

全额承担

依法取得许可登记,开业满一年且入住率达50%以上。

城市社区

日间照料中心

新建

每个30万元

35%

承担余下部分

按标准建设并验收合格。

运营补贴

每个每年不低于1万元

——

全额承担

服务质量评估应达标。

农村社区

日间照料中心

新建

每个25万元

35%

承担余下部分

按标准建设并验收合格。

运营补贴

每个每年不低于0.3万元

——

全额承担

服务质量评估应达标。

农村幸福院

新建

每个3万元

100%

承担超任务部分

包括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5种类型。

运营补贴

每个每年不低于0.2万元

——

全额承担

服务质量评估应达标。

居家养老服务支持

每人每年不低于300

35%

承担余下部分

为困难家庭老人、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

全额承担

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非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员每人每月100元以上的特殊岗位补贴。

各级财政补助总和应不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最低标准。在此标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补助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