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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川委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明晰水利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积极稳妥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三)改革范围。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山平塘、石河堰(埝)、引水渠、泵站、蓄水池、水窑及农村供水工程等。

(四)目标任务。2017年,全面完成全市已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适应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三有五落实的目标,即: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和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二、改革重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地全面核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县级水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系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山坪塘、蓄水池等工程。

2.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系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建成的中型灌区支渠及以下渠道、小型灌区渠系工程、田间灌排渠道(含引水渠道)、山平塘、石河堰、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

3.产权归国家所有,系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型灌区干渠、村镇集中供水等工程。

4.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二)创新管理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并逐一制定管理制度。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凡原定为国有水利工程的,要全面落实专管机构管理。其中国管小型水库工程,由县级水务部门负责设专管人员统一实施管理,必要时成立驻库机构实施专业管理。非国管小型水库工程,根据实际需要逐处落实专人管理或协管员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场镇集中供水工程,纳入各县(市、区)水务部门乡镇供水总站(公司)统一管理。中型灌区干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成立用水协会管理。对中型灌区支渠及以下渠道、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等,各地要依法成立并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户协会管理,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灌面占有效灌面的比重不低于90%,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覆盖面达10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平塘、石河堰、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必须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岁修,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正常情况下保持工程完好率在90%以上。

4.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理。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和转让等方式,取得山平塘、石河堰、引水渠、蓄水池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为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取得经营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并按照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证农田灌溉、兼顾其他的原则,统筹做好水量分配和调度。

(三)落实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2.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市县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各县(市、区)要创新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3.切实管好用好改革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时间安排

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自201410月开始,至20176月全面完成,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试点(201410月至20156月)。在本阶段,各地要抓好领导机构组建、实施方案制订,宣传发动、组织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选择不少于3个乡镇进行试点(应优先选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区进行试点)。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157月至201612月)。在本阶段,各地要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搞好确权颁证发放,完善水权交易流转流程,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资金渠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71月至20176月)。在本阶段,各地要认真回顾总结,查漏补缺,巩固提高,做好各项相关材料资料的汇总、整理、建档,接受市政府检查、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市级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市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革政策宣传培训、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等工作开支,以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科学评估资产。各县(市、区)应成立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对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清产核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和转让等方式,变更其所有权、经营权的,清产核资小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山平塘、泵站、石河堰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清产核资小组批准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资产评估要客观真实,防止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被低价贱卖,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给工程后续管理带来隐患。

(三)尊重群众意愿。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方案要由受益村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四)化解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管理体制复杂混乱而造成的原小型水库看护人员及水库水面养殖承包等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社、法制、水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153月底之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市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改革推进有力的,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和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减少其项目资金安排。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