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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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64号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区发展经济、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通知如下:

一、改革原则

(一)夯实基础。通过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税收体系,逐步做大市辖区财政收入规模,夯实财力基础。

(二)健全机制。通过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责、权、利统一的税收分享制度。

(三)促进发展。通过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各区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积极性,促进共同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收入划分

1.将原省按35%分享通川区、达川区的印花税、契税全额下划两区,作为两区固定收入,市暂不参与分享。

2.对通川区、达川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通川区、达川区按35%:65%的比例分享,市暂不参与分享。

3.市与经开区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在省级分税制的基础上,省以下分享部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经开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126号)执行。即:经开区的印花税、契税收入,50%为经开区财政收入,50%为市级财政收入;经开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级财政收入,14%为省级财政收入,13%为市级财政收入,13%为经开区财政收入。

(二)基数划转

2012年为基期年对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基数计算划转,市财政局通过调增(减)税收返还基数方式办理。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区以后年度的收入完成数达不到上(下)划的2012年基数,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增加)对该区的税收返还补助。

三、改革相关问题

(一)健全区域间利益分享机制。待省上完善总分机构、兼并重组、共建园区的财税利益分享办法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环境。各区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纠正自行制定的越权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整顿财税秩序。

(三)建立过渡期增量返还政策。2014年、2015年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因此次调整带来收入净上划的区,其净上划收入产生的增量,由市财政局在办理市与区财政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

四、本通知201411日起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