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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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一律由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演出举办单位资质、安全条件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召集文化、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若无涉外、涉港澳台演员参加演出,由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若有涉外、涉港澳台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需报省文化厅同意后方可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二、严格履行审批职责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性演出申请,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性演出临时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性演出安全许可申请,演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第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活动安全状况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整改。

三、加强对营业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面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确保广大群众愉快、平安观看演出。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核演出举办机构、参演单位资质、演出节目内容和相关视听资料,严格监管现场演出活动。同时,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积极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建立良好的合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需要组织相应警力,负责维持演出活动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营业性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核验举办演出机构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机构是演出活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审批资料,配备安全保障设施,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演出内容合法健康。主城区(通川区、达川区、达州经开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市级文化、公安、卫生、住建、交通、安监、经信、消防、城管、工商、通讯、电力等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加强对营业演出活动的组织领导

营业性演出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载体,对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营业性演出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职责,严格按程序审批,建立和完善大型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信息沟通制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