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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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暴雨洪涝灾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911日晚以来,我市普降大到暴雨,局部地方降了特大暴雨,强降雨导致渠江、州河水位陡涨,引发严重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暴雨洪涝灾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及时妥善救助受灾群众

认真落实救济救助政策,抓好物资调配和发放,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对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房屋严重毁损无法居住、住房需要搬迁的受灾群众,依照受灾时的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1斤成品粮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并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助;对因洪水造成房屋被淹没、家庭财产损失严重而出现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为一个月;对因灾导致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1斤成品粮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为三个月。对因灾遇难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向其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

二、扎实开展查灾核灾工作

各县(市、区)要立即从县级民政、财政、经信、住建、国土、农业、审计等部门和乡镇中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灾情核查工作组,深入基层逐村逐户开展查灾核灾工作。要准确摸清受灾情况,全面掌握受灾群众缺粮、缺水、缺衣、住房受损等情况,掌握受灾群众的基本需求,按照受灾程度、自救能力强弱、困难程度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为有效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三、严格规范救助程序和资金监管

灾害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开公示、乡镇发放、建档立卡的救助程序,具体办法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9·18”特大洪灾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120号)文件中明确的救助程序执行。要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专账,加强其发放把关和管理,防止欺骗冒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防止经办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务必确保灾害救助工作程序规范、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此次临时生活救助、过渡性安置补助所需经费从上级下拨各地救灾应急、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综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整合防灾救灾工作力量,建立完善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和信息网络,总结抗洪救灾经验,全面提升防灾救灾能力。密切监测雨情水情及灾害性天气信息,搞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评估和监测,强化灾害信息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工作赢得主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确保物资储备充足、调运顺畅。强化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障通讯畅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灾后救助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督促检查,帮助解决灾后救助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全面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基础。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