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99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0


达州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风险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达州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区域集优票据)风险管理,严密防范信用风险,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按时兑付和政府发债基金安全根据四川在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监测评价办法》、《达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集优票据风险管理是指达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销机构、发行企业在企业遴选、风险监测、后续管理、风险处置等过程中建立对发债企业全流程监测和政府监管双重风险管理机制,构建政府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和风险处置机制,共创由市政府、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承销机构、发行企业协同参与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条区域集优票据风险管理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后续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指导承销机构、发行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协调处置,涉及辖区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情况。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承销机构、发行企业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承销机构、发行企业等要对区域集优票据风险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  区域集优票据风险管理

 

第五条发行企业要按照《达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向领导小组报送《达州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企业申请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真实、全面、客观地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数据准确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合法;签定诚信承诺书》,按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按时还本付息等内容进行承诺;在领导小组、承销机构的协助下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落实偿债保障措施。

第六条领导小组要根据达州产业规划和政策,严格按照《达州市区域集优企业准入条件》组织对地方企业和发行主体的遴选,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效益、税收及诉讼、对外担保、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企业准入评价意见,市政府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出《企业推荐表》,向承销机构、中介机构推荐。

第七条承销机构在区域集优票据存续期内要对发行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发行企业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并化解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每季后的首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若企业出现异常情况应随时报告。监测内容包括:

(一)发行企业区域集优票据的风险排查、风险监测、压力测试、后续业务调查、应急管理等后续管理情况;

(二)发行企业财务最新变化情况及原因,包括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

(三)发行企业所在行业发展、自身经营的最新情况以及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最新运营情况;

(四)发行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发行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到期清偿措施落实情况;

(六)信用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情况;

(七)发行企业违法及重大违规问题、债务违约情况及区域集优票据潜在风险;

(八)宏观调控和地方政府政策对发行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情况。

第八条 承销机构对发行企业募集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进行监督:

(一)设立资金监管专户。发行企业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载明的资金用途进行资金安排,使用时应当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申请表、购销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等),在取得承销机构签字审批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才可办理;

(二)设立专项偿债资金帐户。根据《达州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专项偿债资金帐户监管协议》规定,在票据各付息日十个自然日前,承销机构督促企业专项偿债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应付利息额;在票据兑付日十个自然日前,专项偿债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应偿付本金和当期应付利息之和。确保专项偿债资金在本期票据存续期内一直存放于专项偿债资金帐户中,除约定规定用途外,不得有将专项偿债资金帐户进行支出、汇出、转存等行为。

第九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企业要制定《区域集优票据风险处置预案》:

(一)承销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包括企业易变现资产所有权抵押(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承销机构提供贷款等内容,确保出现风险事件时兑付票据本息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主承销商应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并根据发行企业实际变化动态调整处置预案,完善偿债保障措施;

(二)对严重影响区域集优票据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承销机构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区域集优票据风险处置预案》应于发行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是否存在非季节性异常停工、停产等,指导发行企业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排查风险源和风险点,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指定第三方机构,按年开展发行企业风险评估和咨询活动,加强对发行企业财务管理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评估,分析和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程度,将企业分为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监控三类,并进行分类指导。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定期沟通、重大事项即时通报制度。领导小组、承销机构、发行企业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互通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一)承销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企业监测情况、压力测试、信用评级等情况;

(二)发行企业应当真实报告生产经营、产权变动、诉讼纠纷、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市商务、经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机构和部门应当就当前及远期的国家政策变化、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人事变动等信息进行通报,并及时报送市政府;重大、特殊事项应当及时与交易商协会沟通。

第十三条  制定《达州市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票据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提示、信息传递、应急响应等工作流程,必要时,维稳、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可以介入,以提高处突效率;涉及本辖区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应当按照《四川在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监测评价办法》相关要求,每年开展对承销机构、发行企业的监测评价。对发行企业监测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监测方式,通过访谈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等,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对发行企业有授信业务的金融机构意见等形式进行监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发展基金补充机制,及时补充政府发债基金。补充金额应当根据拟新增发债额及基金余额情况确定,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