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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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办〔201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48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低保政策

(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规定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慰问金等计划生育惠民资金。

二、解决居住困难

(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

(三)对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户危旧房改造范围。房屋竣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给予每户一次性建房补助金5000元。

三、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四、提供养老和就医方便

(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九)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就医开通绿色通道,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对急诊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十)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人口计生部门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再生育医疗技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

(十一)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户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可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73号)规定,免除基本殡葬费。

(十二)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

(十三)伤残独生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可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助学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大学一本4000元、二本3000元、三本2000元,专科1000元。

(十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中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优先纳入就业帮扶。有创业意愿但有资金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贷款。

(十五)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村(社区)要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坚持定期电话慰问或上门走访,了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家庭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六)各地要建立重大节日慰问制度。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开展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送温暖活动。

(十七)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十八)各地要坚持财政主渠道投入,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地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149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