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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0

达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安排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认真组织实施《达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全市16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对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卫生局、财政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编制《达州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完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优化结构布局,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位数达到5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完善、督促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投入政策和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分级医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社区(乡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试点地区签约率达20%以上。(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推进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允许县级公立医院根据实际进行不同形式的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网上监管。(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制定并落实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问责奖惩等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明确公立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建立院长负责制,院长履行医院日常运行管理职责。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到2014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卫生局、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八)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九)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大力推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开展中医药强市专项行动。(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以扩增医疗卫生资源为抓手,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十)调整准入政策。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实行非禁即入。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推动境外国外符合资质的医师来达州执业。(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一)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社会办医促进工程实施意见,积极推动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平等政策,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重点,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十三)继续做好扩面提标工作。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8%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3%75%以上,严格控制自费和昂贵药品、医用耗材使用,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省上统一部署推进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年底前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编办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十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各类医保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医疗意外保险、儿童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四、以打基础、强基层、建机制为导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继续扩大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督导。(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药效好、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十九)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率分别达到90%85%85%以上。招录52名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开展县乡联动和乡村一体化改革试点,扩大3+X模式。充分发挥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一)稳定乡村医生队伍。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拨付相应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并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五、以专项整治为牵引,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十二)规范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开展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专项检查,保障流通领域基本药物质量。开展药品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以强化监管为手段,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二十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强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0万和16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0%以上。0—3岁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点评和单病种控费,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主动控制成本,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行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制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岗计划。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过度医疗等行为。完善和加强面向社会的行风测评,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导文件。加快发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推进医改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加强对医改工作的领导。目前,医改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制定常态化的医改工作机制,做到机构不能拆,人员不能减,工作不能散。医改成员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有人分管,具体事情有人做。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医改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医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医改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