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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民用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4〕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城镇民用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7


达州市城镇民用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民用燃气行业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燃气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市城镇民用燃气经营企业及经营站点进行一次全方位大清理、大整顿,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的黑气点气贩子,坚决清除无证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消除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等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及经营站(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2014831日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1.经营场所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文件的;

2.未建立健全巡护制度,未对场站、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护,未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未合理储备抢修物资,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未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的;

3.未对场站、燃气设施、建(构)筑物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竣工验收未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4.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燃气应急保障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线操作人员未依法取得有关证件即上岗的,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安全技术档案制度的;

6.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经营站(点)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在2014930日前依法取缔关闭:

1)经营站(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等审批文件的;

2)经营站(点)建设、选址总体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1)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储配站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和站内设施设备装置的平面布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储配站未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建设的;

3)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储配站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如储罐未设有安全阀或安全阀未在有效检测期内,超过100立方米的储罐未设置两个保持开启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安全阀开启压力超过设计压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检测仪失效等;

4)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销售掺混二甲醚的燃气、非法从事储存、分装、倒灌、销售等行为的。

3.经营站(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若在2014831日前整改不到位,予以停业整顿:

1)违法从事钢瓶充装、存储和修理、翻新、挖补、焊接等行为的;

2)未设置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的残液处置措施专项说明,未设置残液处置设施的;

3)液化石油气储气站罐区未设置围墙的;

4)液化石油气储气站内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计量装置、钢瓶等未按相关要求定期送检的。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经营站(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2014930日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业整顿:

1.未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供气区域文件的;

2.未取得供气企业供气指标文件的;

3.未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申报的;

4.场站、管线总体布局和选址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达州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等要求的;

5.管道燃气经营场站、管线的设计、安装、建设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200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的;

6.燃气管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如燃气管线材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或管道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敷设的高、中、低压管道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燃气管线被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未设置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管线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燃气管线与市政公用管线或其他管线相互交叉存在安全隐患等;

7.未建立燃气管线定期巡查记录、隐患整改及监控档案、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入户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培训记录和存在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的。

(四)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及经营站(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2014930日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业整顿:

1.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设立非管网民用天然气加气站的;

2.加气站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安全距离不符合《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3.加气站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所用燃气装置超过检验期限或存在明显损伤的;

4.经营站(点)及设施设备系统等未按照《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装的;

5.加气站、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计量装置、售气机未按相关规定保养维护或送检的。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镇燃气使用安全。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工程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核和备案工作;核发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及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督促落实,负责城镇燃气工程投资管理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会同燃气管理部门研究制订非管网燃气供应设施并入城镇管道燃气供应系统的意见;积极协助处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遗留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表计量检定与监督管理;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登记;负责查处充装不合格、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和调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法取得前置许可的燃气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批;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擅自销售、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非法储存、倒灌、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及时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划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依法查处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生产、储存的工厂、仓库、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运输机动车辆的准运核查。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货运车辆的营运资质核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城镇燃气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核准工作;按照《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等规定,对城镇燃气行业防雷装置进行定期防雷安全检测工作;负责城镇燃气行业防雷装置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燃气专项整治活动报道,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增强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燃气事故的技能。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从即日起至731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管理和执法关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在落实达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达市住建发〔20146号)要求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本辖区燃气市场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燃气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2.城镇燃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和燃气经营许可标准。

(二)全面整顿阶段(81日至9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和整改。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规模化经营,优化整合经营网点,建立标准配送中心,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依法规范市场,坚决取缔非法供应液化石油气的站(点)。加大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清除力度,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

(三)检查验收阶段101日至10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重点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达州市城镇民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安全培训、自查自改责任等未落实的地方和企业予以曝光。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督办,对行动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问责,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