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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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和 《达州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和《达州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530

 


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带动本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增强全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的市本级项目。

(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项目;

(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态环境建设、节能环保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其他重大招商引资、投资创业项目。

第三条  坚持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基本原则,高效、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手续办理

 

第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项目规划开始,坚持能并则并、同步审批、提高效能的手续办理原则,对原审批(查)程序、审批(查)方式进行科学优化。

第五条  推行代办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室,对需市本级及以上批复的重大项目实行代办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委托代办服务室全程代办,免收代办服务费。需市以上审批的事项,由代办服务室负责落实相关对口部门,并确定专人全程跟踪,高效推进。

第六条  严格实行登记制度。项目业主向代办服务室提出申请,代办服务室即应予以登记。

第七条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

(一)代办服务室受理项目业主提出的申请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

(二)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园区)挂包联系领导,项目业主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相关审批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等。

(三)一次性联合告知内容包括: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环节、基本流程和需申报资料,以及中介机构和业主需要知道但不涉密的相关内容。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告知招标方式、法定时限、相关程序和准备工作等。

(四)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时,项目业主应当书面提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基本要求等资料,并明确提出项目推进及竣工时限。

(五)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推进及竣工时限,在会上提出项目批复所需要件及相应时限,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业主。

第八条  简化办理程序。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外,对需要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且达到相关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审批制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对核准制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实行容缺预审,提前介入,在主要前置要件基本具备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对备案制项目的备案办理全部实行一次性现场办结。

(二)同步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推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推行审查超时默认制度和联合审查缺席默认制度,超出审批、核准时限,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提出审查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联审会议的召集部门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审会议相关单位;牵头部门根据联审会议精神形成联审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业主。

(一)联合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在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审意见后,由市发改委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研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依据评审意见,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并报经审查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二)联合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根据项目性质,由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应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部门应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在后续审批阶段不得再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其中防雷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安排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依据联审会议纪要,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并报经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审批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住建部门对施工图设计予以备案,具备前置条件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审意见等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项目业主做出补齐缺件书面承诺,报经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室同意后,先予受理。

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简单、不涉及公众和国家安全的项目,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原址重建或改建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市政府和市规委会审定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相关前置手续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用地手续。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预审的相关内容在招拍挂方案中予以明确的项目,不再另行出具用地预审批复;对于涉及新增用地的,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环评手续。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业主应当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即报即办。

(四)水保手续。项目建设占地面积小,对水土保持影响较小的,项目业主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即报即办。

(五)节能评估审查。年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年电力消费量在200万千瓦时以下、年石油消费量在500吨以下、年天然气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直接填写节能登记表,即报即办。

(六)社会风险稳定评估。项目建设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维稳部门2个工作日内在业主申请文件上加注意见说明或出具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市本级审批且达到相关审批条件的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和审批程序不能合并的项目,须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相关报告或设计文本,并完成报批手续。相关部门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规划部门。经规委会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二)国土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及备案。

(三)环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的组织和审批。

(四)安监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指导和审查。

(五)水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和行洪论证的指导和审查审批。

(六)维稳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

(七)发改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专家评估论证的指导和审批。

 

第三章  项目推进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项目管理。对纳入重大项目代办服务范围的项目,市发改委按照重点项目管理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和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五个一责任机制,即一个重大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套推进措施,由市级领导挂包联系推进,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召集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财政、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招商项目联系制度。招商引资项目洽谈阶段,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商定项目产业政策准入和选址初步方案,签约5个工作日内,由市投资促进局将签约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等主要信息书面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集汇总招商项目挂联领导、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承建方及相关要素保障部门情况,就招商项目工作推进计划,适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强化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对纳入重大项目代办服务范围的项目推进情况,应加强检查和督导,及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对未按时开工和进度滞后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八条  完善监督机制。市监察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重大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设立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室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强化要素保障。对于市级重大项目,优先保证建设资金,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调剂环境容量,优先供应施工用电、用气、用水,优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企业的合同履行、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对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影响重大项目推进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建立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不良行为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职能职责,由发改、住建、环保、交通、水务、财政等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分别建立重大项目中介机构储备库。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的工作时限,自部门受理业主申请之日起算,不包括专家论证、评估、公开听证、勘察设计、转报、公示、中介和技术机构服务、规委会研究和政府审批等时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取消或缩减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重大项目具体工作流程或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一、推行市级重大项目代办服务

(一)代办范围。对符合《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纳入代办服务范围。

(二)代办机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室(以下简称代办服务室),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重大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并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代办原则

1.自愿委托。凡属于代办服务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均可提出委托申请,也可自行办理。

2.免费代办。代办服务室接受项目业主委托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项目业主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3.全程服务。代办服务室承接代办项目后,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指导项目业主准备申请材料、完成前置条件,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现场踏勘、审图、专家评审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4.合法高效。所有纳入代办服务的市级重大项目,应按照《达州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达州市市级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规定的流程及时限办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代办程序

1.申请。项目业主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室提出委托代办申请。

2.受理。经代办服务室审查合格后,签订代办协议,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服务室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代办服务室应立即指定代办员并告知委托单位。

3.建档。代办服务室承接代办项目后,及时建立重大项目进度档案,详细登记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4.代办。代办员负责向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承办代办项目。代办员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提出办理审批事项的相关意见,指导项目业主按要求备齐资料;相关部门(单位)窗口按要求及时办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服务室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5.中止或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办服务室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代办服务:

1)委托单位请求中止或终止的;

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3)经审核,申报内容不实不能继续审批的。

代办服务室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将已办理的审批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移交委托单位。

代办服务室作出中止决定的,中止原因消除后,可重新启动代办程序。

6.跟踪。代办员负责对代办事宜的全程跟踪督办,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公示等环节的事项,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7.回复。代办员将所委托事宜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批复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及时传送给委托单位或其委托人员。委托方签收后,代办服务工作终结。

二、加强代办服务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达州市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代办制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协调解决重大项目代办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领导代办服务室开展工作

(二)协同保障。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本部门重大项目具体协办员及其职责,为重大项目提供本单位的全程服务。对需转报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实行省、市联合联网审批。

三、其他

1.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促进达州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追赶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带动本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增强全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的市县两级重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极作为,是指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慢、任务完成差,影响达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达到改进作风、提速增效的目的。

 

第二章  问责情形和内容

 

第六条  项目争取引进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能准确将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与达州实际有机结合,在项目准备、项目包装、项目汇报衔接上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致使达州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受到影响的;

(二)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使本可以争取到的项目最终流失的;

(三)在项目申报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文件资料,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或延滞办理的;

(四)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第七条  项目审批服务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未按照规定向一个科室集中,该科室未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

(二)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充分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导致窗口只接件、不办理的;

(三)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进入中心但仍在部门办理,搞体外循环的;

(四)审批负责人出差、休假,不委托他人负责,致使项目审批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五)对于项目审批主要文件资料齐全,且与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无利害冲突,其余附件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不予受理的;

(六)对项目业主提供的送审资料有误差或有明显弄虚作假嫌疑,未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

(七)项目业主需相关部门在手续办理中提供合理帮助,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

(八)未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手续,导致项目业主多次往返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或者在并联审批中,召集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参与部门不予配合,影响联合审批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

(十一)对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的事项,对口部门不落实专人全程跟踪的。

第八条  项目推进实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决定、命令和批示的;

(二)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擅自调整、随意变更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或擅自决定、随意增加工程量的;

(三)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因业主工作不力造成前期工作滞后,或无故拖延造成工期紧张,需要采取应急等方式才能保证按照规定工期推进实施的;

(四)因非客观原因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导致重大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或者重大项目实际进度落后计划进度较大的;

(五)未落实服务承诺,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与困难解决不力的;

(六)牵头主办部门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

(七)不如实上报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不积极调控化解项目稳定风险和矛盾纠纷,酿成不稳定事件的。

第九条  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在保证项目质量效益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对项目勘察、设计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设计缺陷,不能满足需要或者功能降低,需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的;

(二)未认真评审项目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监管不到位或不按科学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性资金被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的。

第十条  在重大项目争取引进、审批服务、推进实施中,因决策过错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决策人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决策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使用决策程序不当实施决策的;

(三)对重大决策进行推诿、拖延、不作决策,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的;

(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等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

第十一条  在重大项目推进中,市、县(市、区)和达州经开区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应当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责令作出检查、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

上述问责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

(一)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启动问责的依据: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示;

(三)新闻媒体的曝光;

(四)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考核评估的结果;

(五)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情况较复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问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分,取消个人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