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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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1029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范围和条件

(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人民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环卫等关系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二、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中的职责

(一)达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二)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三、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程序

(一)跨市的抢险救灾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市级或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项目,由抢险救灾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提出方案(含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报市政府确定。

(三)在县(市、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四、简化办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手续

(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及时办理。

(二)如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五、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进入储备库的单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分为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地质灾害五类,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

(三)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不得少于6家,相应资质等级单位分别不得少于2家;施工单位不得少于8家,相应资质等级单位分别不得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储备库应于20144月底前建成。

六、公开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队伍

(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公开比选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认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三)承包单位确定后,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应当与其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结算方式等内容。

(四)抢险救灾工程施工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七、加强抢险救灾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八、严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纪律

(一)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4317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