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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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达州市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16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4125


达州市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村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提高新村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市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村是指新建户数在3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新村聚居点和新建户数100户以上的新农村综合体。

第四条  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科学布局,节约集约用地;

(二)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四)民居建设、农民增收、设施建设、服务配套、基层管理同步推进。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乡镇辖区的新村规划,制定新村建设工作方案,对实施新村规划、建设的行为及相关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全程监督,协调解决新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乡镇辖区内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村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财政体制将新村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新村必须编制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新村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四川省新村聚居点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编制办法》和《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

第九条  新村规划应当符合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新村规划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宅和给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生产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新村规划应充分结合当地地形地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依山就势、错落有致,房屋风貌有特色。

第十二条  新村选址应当严格按照新村规划进行,坚持避让洪灾淹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线走廊控制区、重点建设预留区、特殊资源保护区、行洪道泄洪区,确保选址安全。

第十三条  新村选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筑物邻近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县、乡公路的退距规定,鼓励新村选址远离上述道路交通设施控建区;

(二)临近有堤防(护岸)河道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退25米以上;临近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三)临近水库库区控制范围的,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后退300米、200米、100米以上;

(四)与天然气管道、采气井、净化厂等工业设施的控制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新村规划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新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新村建设

第十六条  严格按新村规划进行新村施工图设计,新村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新村施工图设计方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社区)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新村农房设计必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要求,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体现川东地区的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节约用地,兼顾建筑节能、功能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推广使用《四川省新村建设农房设计方案图集》或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通用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新村农房设计必须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新村农房设计中禁止以下行为:

减少房屋构造柱、圈梁;

(二)降低设计标准将墙体设计为为120180墙;

(三)采用预制空心楼板;

(四)降低砂浆、混凝土标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批的施工设计图。若对新村农房总平面布置图和户型进行变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者设计变更图纸,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施工图或按未由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每人20—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控制新村农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新村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模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新村建设应当取得国土、建设审批手续后,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先地下后地上科学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村建设应当依据新村规划,按照等级规模统筹建设水、路、电、垃圾、污水、沼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新农村综合体行政办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承担新村建设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建设施工任务,并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揽施工任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到按图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施工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及施工方必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严格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深入新村建设现场督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并选派村民代表配合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确保新村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章    新村管理

第三十条  新村禁止以下建设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二)在已建好的新村房屋上擅自加层和加装铁窗、防护栏、雨棚等设施;

(三)擅自乱牵设电线、光纤线、燃气、供排水管线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新村内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对破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公厕、垃圾、污水、绿化等设施应及时维护,确保基础设施完好。

第三十二条  加强新村村容村貌管理,不准乱贴乱画,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花草树木,美化环境,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组织实施新村的物业管理,按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用于新村的环境卫生保护和公共设施维护;村(社区)委员会也可依据村规民约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新村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村(社区)委员会实施新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已建新村房屋上擅自加层、乱搭乱建或改变房屋结构、外观、风貌、造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五条 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