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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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优待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机制,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待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坚持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在兼顾老年人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需要的同时,优先考虑和保障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

在达州市辖区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本意见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三、优待内容

(一)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农村老年人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使用仪器设备诊病时,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检查费。

(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设立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每年为辖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常规体检。积极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达州市主城区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开通了城市公交车的县(市、区)要在201412月底前落实到位。

(七)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部门要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等优待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有条件的要播放敬老语音广播(LED、视频)。

(八)商业、餐饮、水电、燃气、通信、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

(九)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住宅居住区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十)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残疾老年人和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十一)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风景名胜、旅游景区(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减半收取门票费,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每年老年节(即九九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十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展览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三)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共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十四)影剧院应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十五)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要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政府投资的老年大学(学校),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十六)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医院、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和公园、旅游景区,参照前述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七)对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指派,向他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十八)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相关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十九)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二十)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二十一)免费办理《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十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待规定,文明服务,不得拒绝执行。

(二十三)每年敬老月、老年节,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元旦、春节、老年节等节日前后,要对高龄、贫困老年人进行走访慰问。

(二十四)对80周岁以上达州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抓紧建立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市本级补贴对象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市财政负担,市老龄办负责审批发放;尚未建立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在201412月底前落实到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二十五)对达州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低保待遇和其他优惠优待政策。

(二十六)对达州户籍五保老年人和城镇三无老年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二十七)达州户籍低保、五保三无老年人及经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去世后,经民政部门核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二十八)达州户籍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二十九)达州户籍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医疗费,按规定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十)达州户籍五保老年人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减半收取床位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组织落实并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老年人优待制度。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对城市公交、医院等老年优待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适当给予补贴。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级政府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制度,对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解决力度。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在本意见正式施行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所属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人大、政协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视察、监督工作。

本意见自2014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076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