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5号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达州市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8


达州市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新区规划范围)和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翠屏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站牌、视频、LED显示屏、候车亭等为城市公交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公司(即达州市投资公司)负责除达川区行政辖区外的城区公交站点设计和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工作。达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翠屏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的公交站点设计和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达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市住建、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城区所有公交站点的规划和选址定点工作,并将新建公交站点站址函告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由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管辖范围内的公交站点设计、建设及交付使用工作。公交站点设计式样应充分征求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式样、规格、标准、建设、建设期限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拟修建的公交候车亭,应与公交站点一体化建设。

第九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达市府发〔201344号)(下称《细则》)发布前,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非国有单位出资建设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由出资方经营使用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公交站点完好收回交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对《细则》发布后新建成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及原建设经营协议期满收回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一律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广告发布行为和所有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运营维护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因道路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通行效率等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及时函告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责成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广告发布单位配合做好相关施工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广告发布单位须建立健全相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维护、清洗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确保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广告发布单位对损毁和不合格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及时按要求整改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方便乘客夜间候车。

第十五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必须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求配制线路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站台编号、站点名、线路名、公交运行图、始末班车时间、乘车规则、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所有公交车辆的运行线路抄送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公交运行线路的调整计划,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及时更新公交站点的公交线路示意图。

第十七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广告发布位必须优先满足发布公交信息和公益广告的需要,其他位置可以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

第十八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责成广告发布单位或委托市、区环卫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广告发布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不超过5年,出让期满后,原广告发布单位须将其运营维护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完好移交给市投资公司、达川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行政审批内容新建、改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擅自关闭、损坏、拆除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或改变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31日起施行,有效期5,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细则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