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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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并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一)科学测算和制定保障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户籍)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并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代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分户计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城乡低保对象应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城市居民,或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的农村居民。

3.明确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各地应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情形。

(三)规范申请审批管理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并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社会化发放等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也可委托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强化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和签字确认五个程序。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村(居)民代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4.严格审批把关。各地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然后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

5.增强公示实效。村(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网上公示。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民主评议、异议复核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资金发放。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建立健全核对机制。各地要探索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经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20146月前,各地应初步建立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坚持科学分类施保。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在科学分类施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加强各项制度衔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七)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低保信息核对平台,研究制订信息查询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及时安排经费,抓紧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两级终端信息化建设项目,确保我市从2013年起正式接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形成上下联网联动的城乡低保信息核对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设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并维护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切实解决低保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科学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乡镇(街道)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协理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以及反映对象诉求、落实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等具体服务工作。

各地要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经费保障,将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分担责任,不得因国家补助力度加大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推进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以及低保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扶贫移民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部门负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宣传引导,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统计、人行、银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拓展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