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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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4

 

达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作出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区域合作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

(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投放及销售网络;

(五)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相关保障工作,如新闻发布、市场监管及人力、资金、交通运输保障等;

(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九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增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防范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分级分类储备制度,保证生活必需品、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调运机制,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列入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不同业态流通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别,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出预警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半小时内向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各地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应当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合作,积极组织货源,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不得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周边地区通报,并与周边地区建立商品调剂的互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突发事件,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场供应: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二)发生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围气象灾害,要重点做好耐储存蔬菜、粮食、肉类、鸡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场供应;

(三)发生群体性疾病、动物疫情等易扩散公共卫生事件,要重点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三)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

(四)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

(五)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六)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条 发生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经营;

(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三)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四)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五)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农产品出口。

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需动用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需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第三十三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时,各地应当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宣传消费相关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三十四条  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执行依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本次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全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公布报告和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市场异常波动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市场异常波动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机关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四十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111号)同时废止。

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