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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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3


达州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兴工强市战略,用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质量,促进扩大就业和大众创业创新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竞争立项、择优扶持、规范运作、激励约束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工业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建设等,鼓励引导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货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第七条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专项资金协作管理机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部门确定年度项目资金分类安排计划,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具体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达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通过参股创投基金、融资担保、投资企业等方式支持我市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产业发展。

达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用于和银行共同设立达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为市场前景好、竞争能力强、经营效益好、符合产业发展和环保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达州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达州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按照《达州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工业企业发展能力提升资金。

工业企业发展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工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扩大、技术中心和品牌建设、大企业大集团培育。

工业企业发展能力提升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工业企业应用自主研究开发技术、科研院所转移技术、重大专利转让技术推进产业化生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区域性特色产业扩大生产能力给予支持。

(二)融资贴息。对已经取得用于企业转型升级、两化融合、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扩能扩产,且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三)激励奖补。对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建设、销售收入上台阶及入库税收贡献等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和再担保能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增量奖励。对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资本投入。对市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投入支持;注入资金作为股权投入,由市政府确定有关部门(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运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业务奖励。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给予奖励。

(三)政府购买。向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九类人群创业投资创办微型企业,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创业者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通过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相关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七条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分类安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县(市、区)、达州经开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严格组织项目筛选、核实、报送工作,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项目合规。市级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直接报送市经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达州经开区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的申报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部门对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年专项资金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规定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