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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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模式的指导意见

达市府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探索创新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中的造血功能,增强扶贫内生动力和区域发展活力,促进贫困农户增收脱贫、贫困农村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消除绝对贫困为目标,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手段,以改革和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动力,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着力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吸引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注入精准扶贫产业发展,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强力支持,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购买保证保险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进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尽快脱贫致富。

三、基本原则

——扶持对象精准。聚焦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采取特惠措施,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通过扶贫信贷资金精准注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早日脱贫。

——扶贫项目精准。根据扶贫项目规划,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科学编制贫困户扶贫方案,明确精准扶贫增收项目,做到项目规划到户、脱贫效果到户。

——资金使用精准。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

——扶贫措施精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撬动信贷资金精准注入产业扶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无抵押、免担保贷款,增强财政精准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方式

(一)贷款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产业发展项目、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

(三)贷款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贷款,贷款利率在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优惠。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产业扶贫信贷基金

为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从2015年到2020年,市级每年安排3600万元(2015年除达州经开区100万元以外,其余县、市、区各50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含达州经开区,下同)建立产业扶贫信贷基金,各县(市、区)每年按不低于2000万元(达州经开区不低于400万元)筹集建立产业扶贫信贷基金,由县(市、区)统一管理并存入放贷银行,银行按3倍匹配并按5-10倍发放贷款。市级安排分配到各县(市、区)的产业扶贫信贷基金为市级所有,在该项基金清算时如数收回。

(二)建立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坏账损失。2015年各县(市、区)按不低于扶贫贷款余额的3%-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后年度按不低于当年新增扶贫贷款的3%-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社会捐助资金、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利息、追回由风险补偿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等一并注入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三)落实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1.贴息资金来源。各县(市、区)财政整合各级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2.贴息比例。原则上按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

3.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财政部门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发放全额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一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开展保证保险。由贷款人与承贷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保险合同,期限与贷款期限匹配。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筹集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扶贫信贷保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五)探索信贷资金有效利用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探索股份、合作、合伙经营等方式,拓宽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有效利用途径,提升产业扶贫信贷基金的使用效益。

六、基本程序

(一)评级授信。由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为获评信用主体颁发信用证(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针对不同信用级别制定相应的金融扶持和信贷优惠措施,强化借款人信用意识,建立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二)贷款申请、发放与偿还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及信用凭证等,向贷款发放银行自愿提出申请。

2.受理和调查。贷款发放银行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贷款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3.审批和放贷。贷款发放银行根据审查、调查情况,按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4.还贷。借款人按照贷款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贴息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汇总县(市、区)扶贫移民局审核承贷银行核审确认县(市、区)财政局复核审定后,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将贴息资金发放给贷款贴息申请人。

(四)不良贷款确认

1.确认程序:由借款人或承贷银行申请确认,借款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审查公示出具证明,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财政、扶贫部门、保险和承贷银行共同对不良贷款进行确认,经县(市、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确认为不良贷款。

2.确认条件:借款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造成巨大损失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意外死亡且所经营项目经变现不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因项目经营失败,家庭财产资不抵债,通过司法途径都无法追收的。

借款人到期恶意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作为不良贷款,由承贷银行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五)不良贷款损失补偿。确认不良贷款后,由政府、承贷银行、合作保险机构三方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与合作保险机构、承贷银行协商。政府分担的贷款损失由设立的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中列支。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后,承贷银行应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行使贷款追索权,会同县(市、区)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存入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市政府分管金融、扶贫移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农业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移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县(市、区)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力度,切实帮助各地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工作

全市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由市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对应建立本级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协调小组,乡镇(街道)要成立信用审核小组,村委会要成立村级风险防控小组,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金融支持扶贫工作推进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建立并完善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督查和监管。

(三)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产业扶贫信贷工作综合服务平台,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项目、技术、信息等服务,特别是要指导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好发展项目。

(四)强化协同配合。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抓好《达州市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实施及绩效评估、监管督查和目标考核等工作,搞好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宣传调研、总结推广和机制探索,接受和协调处理扶贫信贷投诉,做好相关信访维稳牵头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督查和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市财政局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筹集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立产业扶贫信贷基金、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落实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配合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运行管理。市扶贫移民局要健全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指导和管理全市精准扶贫信贷统计监测工作,统计分析精准扶贫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市级农口部门要做好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要给金融机构划包片区,加强对金融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相关政策和工作落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要全面消除金融服务机构空白乡镇,下达精准扶贫信贷任务,指导县(市、区)合作银行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支农再贷款规模,逐步提高支农再贷款支持建卡贫困户的比重,并对承贷银行实行差异化考核政策。承贷银行要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监测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安全,并抓好精准扶贫信贷试点示范工作。达州银监分局要适当提高扶贫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政策,督促银行业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市保险协会负责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推广实施农村扶贫信贷保险,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保证保险和开发涉农保险产品。

(五)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建立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统计分析、信息报送和村级公示公告制度。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扶贫移民、财政和人行等部门(单位)要建立精准扶贫信贷档案,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六)严格绩效考评。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精准扶贫信贷的绩效考评,完善绩效考评办法,细化绩效考评指标。从2016年起,市级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精准扶贫信贷的机制建立、基金到位、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市级分配安排当年产业扶贫信贷基金的主要依据。对搞得好的地方要加大倾斜力度,对搞得差的地方将扣减或取消市级产业扶贫信贷基金投入,并由县(市、区)本级按市级第一年分配各地的标准补齐,确保精准产业扶贫信贷基金投入总额不减。

(七)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县(市、区)政府承担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第一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开展明察暗访,定期通报情况。市扶贫移民、财政、金融办和人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推荐发放人情贷款以及违规使用精准扶贫贷款等情况,要严格责任追究。贷款银行要加大贷款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各县(市、区)要对取得金融扶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对采取欺骗隐瞒获取信用凭证、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取消其信用户称号。建立扶贫贷款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欺诈和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建立公检法联合追讨机制。定期发布黑名单,对黑名单所列人员,不再给予贷款和承保。

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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