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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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5930


达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市)行政中心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线划定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他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和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及其他林地

第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报请批准。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界限的平面坐标,并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报上一级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绿线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已建成绿地绿线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并提出核定意见。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森林公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0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