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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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装载和超限处罚标准的公告

〔2015〕第7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全市普通公路治限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装载和超限处罚标准公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装载标准

除运输危险化学品和依法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货运车辆外,其余货运车辆装载,应当严格按照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5吨。

二、货运车辆超限处罚标准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坚持联合执法,一站式查处的工作机制,强化路面管控。处罚标准按照《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一)车货总重超限率在20%(不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批评教育或卸(转)载后放行,不予罚款;

(二)车货总重超限率20%—50%的,卸(转)载并按每超1%50元的罚款;

(三)车货总重超限率50%—100%的,卸(转)载并按每超1%65元的罚款;

(四)车货总重超限率100%—150%的,卸(转)载并按每超1%80元的罚款;

(五)车货总重超限率150%以上的,或拒绝接受检测阻碍执法的,卸(转)载并按每超1%100元的罚款;

(六)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卸(转)载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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