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D2SC202108270125 | 宣汉县青溪镇长青村1组57号旁边的树木被毁坏,且土地被侵占。 | 达州市 | 生态 | 宣汉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龙包案,宣汉县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核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所指“宣汉县青溪镇”实为宣汉县清溪镇。经调查核实,清溪镇长青村1组57号旁有地块面积2.0亩(其中:修建安置点入户道路占0.18亩、推填土占1.82亩),属于宣汉县江口湖库区淹没区。1990年9月6日,江口湖库区标高330米以下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7年,清溪镇人民政府修建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建设项目时,在该地块上修建了入户道路并堆填弃土,同时砍伐了该地块上的树木。此外,该地块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红线范围内。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该地块位于宣汉县清溪镇长青村1组57号住户门前。2017年,县住建局作出《关于宣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建设项目意向性选址的批复》(宣建村〔2017〕82号),县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宣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第二批避险解困试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宣府办函〔2017〕31号),同意建设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程项目,项目包括地块上入户道路。2017年,该项目由清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于2019年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树木被毁坏问题”。经查,该反映问题属实。2017年,清溪镇人民政府在实施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砍伐了该地块10余棵麻柳树。根据查阅历史照片和调查走访当地村民符松(联系电话:15928249512)、原1组组长符光东(联系电话:15760478634)、原村支书符光雪(联系电话:15892422747),证实该地块上的树木为麻柳树,属自然生长零星木。2021年8月28日,县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经过实地踏勘、套合,证实该地块不属于林地。加之该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程项目(含入户道路)是经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律规定,林地范围外砍伐树木不需要批准,故项目施工过程中砍伐用地范围内树木未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土地被侵占问题”。经查,该反映问题不属实。2021年8月28日,经调查走访符松、符光东、符光雪3人证实,该地块属江口湖库区征地范围。2021年8月29日,经宣汉县圣达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绘,该地块标高在330米以下,按照《四川江口水电站征拨用地批复》(川府函〔1990〕213号)精神,该地块已被征收,属国有土地;清溪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清溪镇长青村1组屋基填处树木、土地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地块属江口湖库区征地范围。目前,该地块已修建移民安置点入户道路,其余部分为推填土(已恢复植被),土地被占用属实,但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土地被侵占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林德。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树木被毁坏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林德。 该地块已经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并与林地一张图套合比对,不属林地管理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第11条“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中“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精神,该地块不属于林地,不用办理采伐许可证,目前该地块植被已恢复,无需进一步整改。 (二)关于“土地被侵占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林德。 该地块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等在征收时已经依据《四川江口水电站征拨用地批复》(川府函〔1990〕213号)依法补偿。目前,该地块已修建移民安置点入户道路,其余部分为推填土(已恢复植被),有利于防止水毁面积扩张,该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不属于侵占土地,本问题无需整改。 二、回访情况 2021年8月30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对象旁边院坝召开了案件回访座谈会,42名村组群众代表参加,会上对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监管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和整改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充分听取了群众意见,处理结果得到了群众认可。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