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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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原则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2015年起,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执行。市本级义务兵家庭参照通川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执行。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拨付给通川区政府,由通川区按标准发放。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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