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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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589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7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