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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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降低企业申报门槛,扩大应急转贷资金适用范围,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满足市级企业应急转贷的需求。强化应急资金风险管理,落实资金封闭管理和企业反担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资金总规模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与工行四川省分行共建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充实基金规模,放大贷款倍数。指导和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加强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相应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银担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做大做强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规模,充分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201415号)给予奖励。积极争取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加大险资入达的争取力度。加紧建立与保险投资机构的常态对接机制,增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与保险资金的深入对接。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自由交易的证券资产,扩宽融资渠道。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川藏)股权资产交易中心私募融资,对成功融资的小额贷款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由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专家组成的综合团队,为重点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简化相关审批手续,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金融政务服务。加强重点企业融资帮扶。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资金链紧张等暂时性困难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金融帮扶一致行动方案,防止银行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政务服务中心、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五、加强银政企融资对接。持续开展送金融走基层活动。强化银政企对接,解决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银政企战略合作,加强督促跟踪,督促协议落实。强化有效信贷需求,加强项目储备。引导银行、担保融资创新,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继续加大服务转型升级和支农支小力度。在达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广税金贷产品,以纳税征信为融资信誉,对诚信纳税企业给予重点融资贷款支持。积极推动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探索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推进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小额担保创新,推广银保宝产品。〔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六、推动逆周期调节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再贷款的引导作用。通过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匹配更多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精神,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

七、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银行收费行为。组织开展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融资中介收费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切实减轻企业正常利息支付以外的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达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