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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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达市府办〔201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新要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一)加快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机械制造及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行业、产业领域创新创业。支持各行业领域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种养殖园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产权向有资金、有项目、懂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解决规模经营的用地问题。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引领和带动更多返乡人员创新创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紧密结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定点机构组织培训、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政府部门支持并监管培训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依托现有创业培训机构免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创业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升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能力。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补贴力度。201511日起,对经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或创业主体,依法设立、免于注册登记的创业主体,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家庭农场,发展种养殖小区等,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同一创业主体含多个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五)落实财政资金。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要通过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力度,确保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落实。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落实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七)实施奖励扶持。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从企业通过创业审核的年度起,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三年内合计以不超过创办企业投入金额的70%为限额给予奖励扶持。

(八)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的涉农、科技、就业、培训、工业发展等资金,向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倾斜。农业产业化政策性奖补资金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就地就业人员数量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较大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的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九)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不作限制。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十)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允许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进入;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且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均可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允许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四、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十二)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免收政策。

(十三)落实定向减税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四)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将返乡创业农民工投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五)提供财政贴息贷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担保机构探索抵押方式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合贷款贴息的,优先给予贴息;对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十六)提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认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额度2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企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时支付利息,在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半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十七)放宽担保条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返乡创业农民工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返乡创业农民工资产状况和诚信度为其发放信用贷款。

(十八)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六、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十九)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人力财力投入,积极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二十)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科技、卫生计生、农业和林业园林、扶贫移民等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提供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服务环境。

七、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到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续航加力。

(二十二)实行目标考核。市政府把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并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将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实绩考核,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人员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信息。要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政府将适时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优秀返乡创业企业等评选活动,对吸纳带动就业人数较多、产值和利税信用较高的返乡创业企业(实体),以及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积极推动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