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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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1


达州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强执行、抓落实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政务督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五条  综合性政务督查

(一)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抓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四)认真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

(五)认真办理《达市府督》、《达市府督函》、《督办专报》、《督查督办通报》等督查督办公文涉及事项。

(六)认真办理市政府政务督查网络平台督查督办事项。

第六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一)熟练运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等形式,认真办理各类建议提案,确保办结率达100%,满意率(含基本满意)达100%A类件占复函总数的30%以上。

(二)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办理结果。

(三)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联系沟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评价。

第七条  民生工程实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及时下达年度民生工程(实事)目标任务,确保民生工程(实事)各项任务完成。

(二)认真开展民生工程(实事)督促检查,定期报送民生工程(实事)实施进展情况。

(三)加强民生工程(实事)宣传工作,认真总结民生工程(实事)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及时披露和报送民生工程(实事)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

(一)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办法措施,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率。

(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服务中标准化建设。加强优质服务窗口建设,切实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评价。

(三)加强机关效能制度建设,坚决治理庸懒散浮拖行为,确保政务服务环境持续改善。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明确政务督查机构权责,加强督查干部队伍建设,配置督促检查工作必备的设施设备。

(二)认真开展督查调研,总结督查落实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时签收和报送各类公文,积极报送督查工作动态、民生工程简报、机关效能建设快报等信息。

(三)完善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全力配合上级政府督查机构在本地本部门开展的各项政务督查工作,按规定及时反馈和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分值构成

政务督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性政务督查50分、建议提案办理10分、民生工程实施10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10分、其他事项10分、评价打分10分。年终按权重得分直接加(扣)分考核。

第十一条  分值计算

(一)综合性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民生工程实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计得相应的基础分。其中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达市府发〔20124号和达市府办〔20128号实施考核。

(二)综合性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民生工程实施、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0%。获市政府点名通报表扬或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每次加1分。获省政府点名通报表扬或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每次加2分。

(三)综合性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民生工程实施、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和报送相关材料的,每次扣0.5分。被市政府点名通报批评或市政府领导书面批评的,每次扣1分,批评点名含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工作部门的,每次扣0.2分。被省政府点名通报批评或省政府领导书面批评的,每次扣2分。

(四)抓好批评事项整改落实,未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的,每次扣1分。经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办后,仍未整改落实到位的,每次扣1.5分。同一事项因未整改落实到位,在年度内被2次及以上点名通报或书面批评,每次扣1.5分值。被市政府督查室2及次以上专项督办仍未整改落实到位,或者被3次点名通报或书面批评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五)《督查工作动态》、《民生工程简报》、《机关效能建设快报》信息超额完成采用任务,每超一条加0.5分;相关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动态》采用的,每条加2分。未完成信息报送采用任务的,每差一条扣2分。

(六)评价打分。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单位)进行评价打分,累计折算分值。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单位)上年度政务督查工作组织考核,通报考核排名结果,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各地各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抓落实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扣当年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0.2分。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向市政府专题书面检讨,并扣当年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0.5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新的督查考核办法出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