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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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5〕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杜绝仿制警服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法〔2003104号)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民警、政法干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着装,杜绝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警用标志,以及非警务人员穿着与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与标志等现象,建立规范制式警服、警用装备管理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顿范围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清理整顿生产、销售企业

未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非法生产仿制式警服、仿警用标志和警械,已生产的产品不得再非法销售;无经营资质但从事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警械销售的商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从事相关非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警用品制造、销售的企业、商家,要对持有的资质证、认可证进行自查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超过期限的,一律停用。

(二)清理整顿人员着装

1.在公安机关注册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630日前,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在2015101日后,统一按规定穿着2011式保安制服。

2.物业管理人员,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保卫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630日前,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在201510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

3.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着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121日后,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20165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条件具备的,应提前换装。

4.其他社会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

三、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摸清底数20156月底前)一是对国家有关制式警服管理的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乱生产、乱销售、乱穿着、乱持有制式警服、仿警服和警械的行为。二是掌握本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式警服的企业、商家,以及穿着仿制式警服的群体的基本情况。三是对于本辖区内经营范围涉及警用品制造、销售的资质证、认可证等,要逐一核查许可期限;超过期限的,要告知其立即停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初步整改、开展清查、保障过渡供应20157月至10月)一是督促非法生产、销售仿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和商家开展自查自纠,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开展非法生产、销售大清查。从7月开始,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服装生产企业、服装批发市场、警用品销售店铺,持续开展大检查,依法收缴、销毁非法生产、销售的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和警械,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公安机关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着装;合法注册的保安公司要统一保安人员按规定穿着保安制服;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整改物业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保卫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问题。

第三阶段:持续清理整顿、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内部采购201511月至20163月)一是依法查处打击网上非法销售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和警械的行为,确保落地查人。对于达州市外销售网点,要通报协查。二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整顿时间要求,不再购进仿制式警服和标志,停用仿警用标志,条件具备的,做好提前换装准备。三是要严厉打击社会人员非法穿着仿警服的行为。对穿着仿警服招摇撞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最后攻坚、巩固成果、验收总结(20164月至12月)。确保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的14类人员之外的行政执法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问题得到彻底整改。全面开展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工作,对工作成效验收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行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喻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冯春勇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办)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冯春勇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密切配合协作。市专项行动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掌握进度、落实要求等工作,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任务完成等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着装进行清理,依法打击非法穿着仿警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的制式警服、警用标志和仿制式警服、仿警用标志以及警械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仿制式警服和警械的行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文件进行审核;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的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推进当地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举措、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本地工作任务按时推进、如期完成。

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责任,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协作,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联席会商,协同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难题。

(三)周密安排部署。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社会力量组织动员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科学分配任务,明确每个时间节点和阶段要求,保证各阶段、各环节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注重宣传引导。借助电视、广播、通讯、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行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导考核。市专项行动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对消极对待清理整顿工作、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附件:公安部关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4


附件

 

公安部关于仿制人民警察

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公通字〔200446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利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一)使用相同标志的;

(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

(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本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第五条  有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具体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99”式警服、警用服饰、警用鞋帽、警服材料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