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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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矿业权设置

(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达州经开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达川区统一编制,达州经开区应积极配合。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三)改革矿业权出让方式。现有矿业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所有矿种的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四)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矿业权出让方案须对出让矿种、出让范围、出让规模、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价款缴纳等出让合同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矿业权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不得倒置矿业权出让决策程序。

(五)严格矿业权出让方案审批。矿业权出让方案必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召集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安全监管、环保、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专家集体研究决定,重要的矿业权出让方案须报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六)严格矿业权进场集中交易。市级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不再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交易,一律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市级主流媒体上发布。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切实做到透明交易、公开交易、公正交易。通川区、达川区、达州经开区矿业权交易一律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七)严格矿业权出让底价审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审定,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资、安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矿业权出让底价评审委员会,以背靠背方式提出矿业权出让底价,报政府领导研究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集体决策记录文件应当存档备查。

(八)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可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实施协议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必须经过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方予批准。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监管

(九)加强矿业权价款收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工作。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征收。对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其价款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结果征收价款。对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资源,按矿业权指导价格为依据征收。矿业权价款指导价格由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组织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按照矿业权市场、矿产品市场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矿业权价款指导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矿业权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征收,对不按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应依据规定征收滞纳金。

四、加强涉矿专家和地勘单位管理

(十)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全市地质、储量、价款等矿产资源管理市级专家库,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平台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勘查、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技术审查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严格专家库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聘任用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发生。

(十一)强化地勘单位监管。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行为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地质勘查单位辖区备案制度,加强勘查行为日常监管及年检工作,做好地质勘查单位的服务工作,完善地质勘查单位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五、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十二)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市、县级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审计、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切实做好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努力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十三)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探矿权人按批复的《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实施勘查活动,稳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严禁各类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生。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采取一切有力手段,充分利用各类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网络,及时发现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要加大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及时立案查处,严厉处罚,达到关闭条件的,立即予以关闭,达到吊销许可证标准的,依法及时注(吊)销。要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高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合理编制开发规模与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开发方案,严格禁止大矿小开采富弃贫。对年检不合格矿业权,不得批准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要督促矿业权人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要严格执行矿业权价款逾期缴纳滞纳金征收的制度。

(十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以及矿业权价款征收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