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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采矿沉陷区居民避让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5〕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采矿沉陷区居民避让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6


达州市采矿沉陷区居民避让搬迁

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采矿沉陷区居民的避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采矿沉陷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协同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

采矿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先行鉴定原则。坚持受灾住户书面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由矿山企业委托有鉴定资质机构对房屋受损情况、受损因素调查及鉴定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并予以公示,签订自愿搬迁协议。

(二)群众主体,政府主导原则。在采矿沉陷区农房避让搬迁安置建设中,应成立建房理事会,坚持群众自主议事、自主监督、自主决定重大事项,政府在规划、用地、筹资等方面给予正确引导和必要帮助,依法依规强化管理。

(三)统规联建,集中安置原则。采矿沉陷区农房避让搬迁安置纳入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原则上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规模适度、统规联建为主的方式实施,与成片推进、产村相融、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相结合。

(四)多方筹资,乡村协调的原则。建设资金筹措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采矿沉陷区农房避让搬迁安置建设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补助一点,打捆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新农村基础建设、易地移民搬迁等资金进行集中使用;企业补偿一点,补偿按照农民原房结构面积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建设资金的35%;搬迁户自筹一点。相关企业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补偿费用的测算、核定工作。

二、科学选址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达州市新村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安置的选址必须科学合理,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托专业地质灾害评估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矿山企业、村组干部、当地群众代表共同选择建设新址,在确保新址安全的基础上,还应兼顾方便搬迁居民生产活动,有利于改善搬迁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提高避让搬迁居民的生活质量。

已建矿山企业应根据压覆矿产范围的地质构造,科学划定禁采范围;开采面积大、可能影响矿区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新建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方案设计时,应根据科学规划的建设用地地点及范围,科学划定禁采区域。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禁采和安全生产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监管,保证人民群众居住地的安全。

三、依法管理

采矿沉陷区农房避让搬迁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用地,按照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要求,实行农户申请、村组调剂办法解决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作货币补偿。要坚持遵循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和在搬迁入住新房时必须对原有房屋拆除并进行复垦等规定。

房屋建筑模式应参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其规划设计方案报当地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引导采矿沉陷区避让搬迁安置户建设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特色鲜明的住房。严把建材质量、施工监管、峻工验收等关口,不得让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房屋建设,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对已建成的农房严格组织验收,真正把采矿沉陷区避让搬迁农房建成人民群众的放心房满意房

四、安置方式

安置工作应采取多方式安置,做到联合搬迁与分散搬迁相结合,建房搬迁与购房搬迁相结合,增强搬迁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需要建房安置的农户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为主,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及时组织村民搬迁入住,同时督促搬迁户对其原有房屋进行拆除并复垦,安置标准参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鉴定结论认为可以维修加固,且采矿活动对其房屋基础影响不大,农户不愿意搬迁同意维修加固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适当补偿资金,由农户自行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加固。

(三)对需要搬迁但又不需要建房安置的农户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经房屋所有人申请并完善原住房拆除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参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补偿

因采矿而导致道路、水利、耕地等损毁的补偿,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六、落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采矿沉陷区农户搬迁安置工作,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乡镇,制定完善相关处置方案,要将矛盾化解到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